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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诉讼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怎么出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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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怎么出具?具体的流程有哪些?
1.基本要求
受托的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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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
(1)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达到完整、真实、充分的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
(2)鉴定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存在限定条件或其他需说明问题的,鉴定人应当在税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可能存在的问题。
3.不应包含的内容
(1)超出税务司法鉴定范围的结论或意见,如: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对财务凭证内容真实性的识别、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形象痕迹的识别、对交易事项主观动机的推断等;
(2)鉴定人未取得相应证据而主观臆断事实;
(3)超出本次鉴定委托事项的结论或意见;
(4)其他不应确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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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果果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为了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信息,促进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加大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和力度。这表明审计调查作为审计方式的一种创新,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加强,而当前审计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深感有许多理论尚待探讨,下面就专项审计调查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现实意义 (一)专项审计调查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宏观决策方面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是涉及改革发展的带有体制性的深层次问题,不能一概以对错评论之,或简单对待这些问题,一般的审计方法有时难以适应,定性处理也不好掌握。而应更多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其立足点在于为领导层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依据,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合理不合法的事项不处理但如实予以反映。最近几年,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绝大多数采用了审计调查的方式,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虽然从微观层面看,审计调查的方式使审计收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量大为减少,似乎削弱了审计的力度。然而宏观层面表明,通过审计调查把揭露问题与从体制上、机制上深入分析原因结合起来,更有助于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应该说,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各有侧重点和特点。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突出 “摸清家底”,进而揭露问题,促进各单位自身加强管理,具有很强的微观性;而专项审计调查在很多情况下针对的是改革和经济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苗头性、潜在性的突出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直接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服务,具有相当的宏观性,可以集中深刻地反映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三)专项审计调查可以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专项审计调查更有效地扩大审计监督面,缓解任务重、人手少的突出矛盾,为日常审计(包括行政事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等)提供基础性信息,减少审前调查,使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更具针对性、科学性,更有利于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善于把握总体概念,注重审计成果的加工提炼,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实践,更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也应该形成与被审计单位互动的良性循环局面。通过审计调查,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有益于被审计单位的建议或者通过审计的呼吁,帮助被审计单位解决实际困难,而不仅仅是处理处罚,这些措施更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欢迎,从而形成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良性互动。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特点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工作特有的手段之一。它既不同于其他行业调查,也不同于一般项目审计,具有范围广、覆盖面大、针对性强、工作方式方法灵活等特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方式。相对而言,审计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项目和单位,侧重于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问题;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针对改革和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侧重于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的建议。专项审计调查的灵活性更强,更有利于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专项审计调查与一般项目审计在目的、程序、对象、要求、作用等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二者虽然都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但在一些具体方面是有所区别的。 从目的看,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国民经济的宏观正常运转服务。即从微观入手为宏观服务,但就一般项目审计的目的而言,主要是对某个单位或行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的确认和评价。而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对一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目的性更强。 从程序看,专项审计调查是以审计为基本手段的调查,这是与其他行业调查的区别所在。审计的规范、准则同样适用于审计调查。但毕竟调查不是审计,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审计署关于审计调查的准则规定,调查可征求意见,出具调查报告,相对于一般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意见书、决定书的规定,程序上简化一些,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一是在通知书方面。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在实施审计调查前送达被调查单位即可,没有提前3日送达的要求。二是在报告征求意见方面。专项审计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向或不向被调查单位征求意见。三是在审计机关报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无须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从工作内容、对象范围看,一般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内容比较单一,而专项审计调查,则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或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对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息息相关的宏观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涉及的面比较广。一般审计的对象通常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涉及的对象范围比较窄,具有明显的微观性。专项审计调查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量和面,可同时针对全行业或不同法人单位就拟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对象范围要广,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如《审计法》第27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不仅可以针对有关地方、部门进行,灵活性较强。 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规范,项目审计有较固定的模式,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财政财务知识为基础,对各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正确把握。而审计调查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有查账的知识,更侧重与调查内容相适应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要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等等。写作水平相对要求高,调查报告不仅要揭示存在的问题,更要有问题的成因分析,要有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导致两种方式发挥作用的效果不同。项目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或评价是具体的,针对某事或某项具体行为,对被审计对象具体行为的纠正有较强的作用。对上级管理者而言,它能较具体地了解某单位某事项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涉及的面广,层次高,政策性强。对被调查的个体而言,不出具具体行为的处罚纠正决定,但对领导和决策层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参谋作用,提供宏观决策和政策调整的依据。 此外,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互相转换,项目审计发现的突出的、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扩大信息量,分析深层次原因,为决策提供依据;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立项审计,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 由于专项审计调查目的性强,程序相对简单,建议和结论层次高,所以专项审计调查对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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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是审计的定语,专项审计是审计的一种。 专项审计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和年度审计的区别来更好的把握:专项审计是对某个具体项目的审计,其他的不涉及;而年度审计是对企业全面的审计,当然具体项目也包括在内。有专项的企业,不仅要做专项审计 ,而且要做全面审计 ;没有专项的企业,只做年度审计即可。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1年8月1日颁布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相对于项目审计而言,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以下特点:1、目标的宏观性。由于专项审计调查是对经济领域中带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特定事项进行系统调查了解,通过综合分析,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因此专项审计调查的目标具有宏观性。2、范围的广泛性。专项审计调查范围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调查对象的广泛性和资料来源的广泛性两个方面。从对象上看,凡是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从资料来源上看,专项审计调查的证实材料既可以是从被调查单位的账册、报表中所收集的会计、统计数据,也可以是用调查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所收集的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3、方式的多样性。从严格意义上讲,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和调查的有机结合,因此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开展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既可以是单项调查,也可以是多项调查;既可以是单独的审计调查,也可以结合项目审计开展审计调查;既可以通过审核被调查单位的会计、统计资料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向有关单位、个人发放审计调查表等方式来进行调查。作用的时效性。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是为上级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因此作出审计调查结论和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必须要在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决策之前,否则就会错过时机,使审计调查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向审计机关提出的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载体,是反映调查成果大小的关键。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主要采用审计的方法,对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固定的四种格式,专项审计没有固定格式。专项审计有各种各样的委托者和使用者,都是针对某一事项或某一目的所进行的审计。因此专项审计报告也是各式各样,无法用一种或者几种固定模式。一般的专项审计的报告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式报告,一种是详式报告。如果审计的是完整的财务报表,并且委托单位没有特别要求,就可以套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格式出具简式报告。如企业改制审计,合并分离审计等。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审计的内容决定的,如离任审计,为了评价离任人的经济责任,必须出具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方专门要求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详式报告的范围段和引言段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和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审计报告范例。这些审计报告范例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与以前的报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们也可以参考以前的报告格式撰写范围段和引言段,其他内容根据委托方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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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分别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展开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司法机关为查明事实依法采取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主要是公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5)执行则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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