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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学习课件学习用,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这种情况并不侵权,也可以说是不违法。购买是接触行为、阅读是享用行为、复制发行等是使用行为,相关法律只规范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接触和享用并不受著作权的控制。其他法律也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因此购买学习并不违法。法律分析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1、侵权一方有侵权的事实,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将原作者的作品发布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上;2、未参与作品的创作,在著作权人的作品上署名;3、剽窃别人的成果;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6、未经同意,出租他人作品等。所以,购买课件学习用并没有贩卖和传播,因此不属于侵权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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