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小默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
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
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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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税务师行业队伍的建设,获得证书后的次年要开始进行继续教育。那么继续教育在哪里听课呢?除了规定的方式,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呢?跟着高顿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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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在哪里听课?
1.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
2.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
3.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
4.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
5.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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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还有其他学习的方式吗?
下列情形视为税务师接受继续教育,按相应标准确认学时。
1.担任中税协或地方税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2.参加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家论证。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3.参加税务师行业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4.承担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5.公开出版或发表涉税服务专业著作。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
6.公开发表的涉税服务专业专业论文。每篇确认20个学时;
7.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40个学时;
8.经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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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为什么要学习继续教育?可能有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其实,税务师是需要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从领证的次年开始,一些地区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就不能继进行税务师证书的年检。那么,税务师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为什么要学习继续教育?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税务师继续教育是可以补学的。如果需要补税务师继续教育学分,可以向证书注册所在地的税务师协会申请补学,或直接登录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找到往年继续教育补修入口,按要求提交申请,进行继续教育学习,获得学分。
如果确实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话,可以联系继续教育的部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补修的,如果进行了继续教育,但是没有记录,需要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咨询。更多详情请点击:
大部分地区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是支持补学的,在完成本年度学习后,如若发现之前有遗漏的课程没有学习可以再进行补学。但是,每个地区开通的补学年度并不相同,如果大家需要补学的年度不在开通时间的范围内,就需要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咨询。
为什么要学习继续教育?
国家发文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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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第七条 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第八条 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第九条 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十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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