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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kat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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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费的计算: 1、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是刚出场的全新车辆、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以及损坏严重的车辆。 2、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认定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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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桃乐蒂1126

《财产损失准则》对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没有做规定,但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鉴证审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在鉴证的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财产损失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定证据,是指根据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必须取得的证据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折旧、摊销和资产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资产计价事项。 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财产损失计量结果的确认,造成违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相关;(二)影响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三)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执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首先是考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这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该类财产损失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3.被鉴证单位。(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1.鉴证业务的程序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主要是对证据有效性、合法性的鉴证,因此可以省略内部控制地调查和初步评价。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注册税务师对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应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损失的真实性,但不执行盘点程序,在会计资料方面,仅就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入库单和盘点表等书面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证,确认存货的所有权,认定损失的发生情况。对纳税调整证据应执行实质性测试,凭证的合法性、余额的正确性、申报程序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是主要鉴证对象。对于会计核算证据仅关注数字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的要求,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不能越位进行财务报表审计鉴证,在报告和工作底稿当中,不要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2.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3.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财产损失鉴证,有关实质性测试应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财产损失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年度财产损失发生后至税法规定的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所需的样本和证据的数量。财产损失鉴证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取得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定证据,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税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核算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科目收集的账、证、表等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需的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六)会计核算证据的取得 交易证据包括:有关发生损失的资产事项购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取得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七)纳税调整证据的取得取得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八)法定证据的取得(1)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被鉴证单位。(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被鉴证单位。(3)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出售住房损失鉴证的证据,鉴证人员主要从被鉴证单位获取。(九)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十)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当年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销售成本时再调整。(十一)法定证据的鉴证对于法定证据的分析评价,是依据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法规文件,评价是否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并就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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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队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第十一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343 评论(12)

迷路的小花猫。

你要求过高。数额超过实际损失。此鉴定行为是由你引起的。所以你也应该担当一定份额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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