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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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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jialu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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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早明确服务定位,做好战略规划

未来的两大主业,涉税代理和税务咨询,以谁为主,或者同时发展,这需要各事务所高层尽快明确,明确后再做好发展规划。

二、加强各类中介的协同效应,向混合型和综合型业务方向发展

融合税务、财务、法律、金融、商业模式等知识的混合型和综合型业务咨询服务比单一的税务服务更适应市场的需求,更具竞争力。税务咨询业务今后的发展将会更多的融入管理咨询业务,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服务。

对此,我们需要加大整合力度,除了在行业内整合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整合。

三、加强市场开拓力度,以市场需求、服务成果为导向开展涉税业务

将普通客户的一般性服务和大型客户的定制化服务区别开来。大型客户推专门的定制化服务,信息系统与服务团队的结合,极致服务、交流平台、VIP、俱乐部等。

四、加强税收政策、理论的研究水平,加大适应市场的服务产品创新开发能力

随着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增大以及税制趋于复杂化,营改增、一带一路、BEPS、并购重组、合伙税收、高净值人群个人所得税等税务业务在市场上的需求不断增加,我们应该加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加大适应市场的服务产品创新开发能力。

要将专业人员研究及服务方向的细分、服务团队的多元化人才的构建和未来咨询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混合化有力结合起来。另外,要与知名财经、法律院校继续探索产、学、研怎样有机结合起来。

五、加强对内、对外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加大传播宣传力度

特别是要重视对外培训,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知名度,对外培训要与营销推广结合起来进行,要常态化,要做到培训和咨询的一体化服务。

六、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开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随着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加快,纳税人法律意识的加强,税务律师在涉税服务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未来的税务复议、诉讼业务会增多。除了加大与知名律所的合作外,需考虑是否像四大那样招聘律师组建法律服务部门,更有利于拓展涉税法律业务。

七、加强信息化水平,加大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能力

1、利用事务所的技术和专业优势、与软件公司合作,整合各自资源,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2、也可培养和加强已有的IT团队,考虑怎样利用VR、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税务服务。

八、开展适应未来市场需要的税务代理业务,开展财税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服务共享中心

未来的市场更需要的是集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法律服务等知识为一体的全过程代理服务,即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代理服务,这样的服务才更具有粘性,才具有排他性的竞争优势。

但需要我们在两方面提高,一是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二是要与IT技术结合起来,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软件。 未来的财税服务外包业务,建立服务共享中心等。不但广大的中小企业需要,大企业也会需要,这块市场的蛋糕很大,我们需要极力开拓这块市场。

九、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要有一批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扩大行业影响力

要在国内引进和培养几个具全国知名度的税务专家学者,各税务师事务所也要建立在所在地区有影响的税务专家团队。

十、多利用交流平台进行推广

比如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交流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需要丰富宣传内容,语言组织、宣传平台设计都要适应市场的变化。

对税务师协会工作的建议

338 评论(13)

我是娜弟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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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奈小妖精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对全国各地方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协会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

(二)拟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其执行,并配合行政部门向国家立法机构注册税务师的立法建议;

(三)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税务咨询代理的各项方针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税务咨询代理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税务咨询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117 评论(13)

qq小妹头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前身为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28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社团组织,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范围(一)对全国各地方协会、各税务师事务所、协会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二)拟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其执行,并配合行政部门向国家立法机构注册税务师的立法建议;(三)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税务咨询代理的各项方针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五)开展税务咨询代理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税务咨询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六)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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