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皮小暖
解释起来比较长一些一、财政部: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三、国务院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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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 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 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五、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六、保险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七、邮政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函件、包件、汇费、集邮收入和出售各种邮务物品的收入、发行报刊的收益,以及其它邮政业务收入。八、电讯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电报、电话、电传、电话安装、代办电讯工程及出售电讯物品等电讯业务收入。九、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缆车、索道的售票收入、出租汽车收入以及出售自来水、热、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转售电的销售收入。十、出版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出售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所实际取得的收入。十一、电影院、影剧院及其他各种娱乐场所放映电影的“营业收入额”和游艺场、舞场、弹子房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售票收入。剧院和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的”营业收入额”,是指从售票收入中实际分得的收入。十二、加工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工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十三、修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从事工业性修理修配和服务性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和代垫材料费收入。十四、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各部门举办旅游业务收取的旅游费。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可以从旅游业务收入额中扣除。十五、服务业务中的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 管理费、 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十六、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各项业务收入。十七、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收取的租金和租赁性质的收入。十八、其它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本业取得的业务收入。第五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以外,分列如下:一、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二、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三、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由受托方在所在地代收代缴营业税。四、管道运输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五、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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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师资格申请条件
由于注册税务师考试被取消,税务师考试成为职业考试。通常考试通过的叫税务师。但是由于取消了注册的“执业”限制,这个称呼通常只代表基本水平,没有法律签字之类的效力。 通常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叫税务师,考试条件放宽很多,直接去注协看,最官方。
二 注册税务师如何办理执业
1、顺利通过全国注册抄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学员,请按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具体拿证时间预计是9-11月,当然各地略有差异,建议同学们打一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人保局职称科的电话进行咨询; 2,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同学们要在3个月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设立在省国税局)办理备案,并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手续,申请并注册为执业会员或者非执业会员。 3、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注册税师执业备案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备独立执业能的证明; *照片; *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及代理手册。
三 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怎么操作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领到注册税务师证后,你要在三个月内到省注册版税务师管理中权心(一般设立在省国税局)办理备案,并办理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手续,申请并注册为执业会员或者非执业会员。会费标准:执业800元/年,非执业50元/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四 税务师考试证书申请方法有哪些
一、证书申领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凡已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证书领取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部分。
网上申请:
现场审核:
二、照片要求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按要求登录报名系统的“证书中心”上传标准证件照。标准证件照为jp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
税务师现场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地方税协具体负责,考试合格人员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及表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至现场进行审核领证。各地现场审核与领证时间并不统一,请关注各地方税协发布的领证通知。
环球青藤税务师频道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税务师考试证书申请方法有哪些?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五 注册税务师证书审核要多久
地区不同,审核时间的长短也不一样!今年都是网上进行,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就好了!今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生申领证书时间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间为2020年4月7日9:00至2020年5月7日17:00。
二、考生申领证书程序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分四步:
考试合格考生网上申请;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网上审核;
审核合格考生取得电子证书;
审核合格考生取得纸质证书(中税协邮寄)。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具体规定:
(一)在考试成绩滚动管理期内,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含免试考生),可以网上申请领取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生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 //k *** 在“证书中心”申请领证,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有关证件照片。
三、领证考生注意事项
(一)网上审核通过的领证考生,请关注中税协有关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公告,中税协将分批公告取证人员信息。
(二)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纸质证书(人社厅发[2019]27号)。税务师纸质证书晚于电子证书发放,统一由中税协考试办公室邮寄(邮资到付)。
(三)领证考生在提交申请时,须准确填写纸质证书邮寄地址、收件人及电话,若因邮寄地址不详或错误,导致证书邮寄失败,责任自负。邮寄地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考生由深圳税协代为发放。
六 怎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力;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什么程序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的程序:
1、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7)注册税务师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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