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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编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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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M回归中

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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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yshen206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所委派的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1.委派方式和内容税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1)将业务简要情况告知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了解工作目标:(2)保证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4)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5)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6)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2.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负责人提出下列要求:(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3)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3.项目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职责。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执行及监督包括:(1)拟定具体项目工作计划;(2)追踪业务进程;(3)考虑项目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4)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5)识别在执行职业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6)将执业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记录或请示的方式向税务师事务所报告,并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4.项目组内部复核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应当实施内部复核程序。复核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5)已执行的工作程序、记录、业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6)获得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在确定内部复核人员时,应当由项目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1.咨询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的氛围,鼓励员工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以合理保证:(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2)可获得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4)咨询形式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咨询包括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适当情况下向税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项目组在向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需要向外部咨询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秘密。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时,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经被咨询者认可。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寻求咨询的事项;(2)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的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2.分歧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决项目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只有分歧问题得以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和在拟定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拟定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范围、程序和目标:(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及要求;(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当的标准;(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工作记录及结论;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妻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鉴证竺翌坚外的涉税服务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税务师事务所厦当考虑F列事项:(1)业务的性质和类型;(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2.项目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序:(1)与项目负责人讨论;考试大祝你成功(2)复核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涉税资料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3)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i(4)判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与业务复杂程度是否相匹配:(5)判断拟出具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存在不恰当的风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3.项目质量控制考虑因素在对涉税鉴证及其他鉴证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2)在审核鉴证过程中识别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3)在审核鉴证过程中重要性事项或风险作出的判断;(4)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5)对重大事项是否提请进一步考虑;(6)对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考虑,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7)在审核鉴证中识别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错误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8)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9)所复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事项的判断执行的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10)拟出具鉴证报告的恰当性。考试大助你成功对鉴证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实施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复核,以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2)在不损害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能力的程度。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5.项目质量控制应避免情形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2)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4)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考试大与你同行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该项业务的咨询,以保持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备承担该项业务咨询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6.项目质量控制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规定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2)项目质量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完成;(3)复核人员未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式的结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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