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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扣继续教育。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4〕16号)规定:会计人员参加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外的相关考试(即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凭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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