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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气少女毛毛酱
首页 > 税务师 >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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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鉺三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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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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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妹Angelia

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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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子如风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3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是:(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重要事项;(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六)处理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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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0707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计提比例按规定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时间第三条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为减轻会员负担,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业务收入,由总所统一汇总后交纳会费。第五条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按年交纳,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交纳,也可自行直接向协会秘书处交纳。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条 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时应通过电子邮箱、QQ等信息方式同时附报《年度会费交纳结算表》。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清单位会员会费和所属个人会员会费。第三章 会费收取管理及违规处理第九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管理。(一)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纳入财务收支帐户统一管理。(二)会员交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汇至协会秘书处的指定开户行和指定帐号,特殊情况方可用现金方式交纳会费。(三)协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四)会员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时,将会费上交情况作为必检内容之一,于上报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应有的权益,并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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