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许一
第一章 概述河北商贸学校是隶属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始建于1953年,至今已历半个多世纪,是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是河北省最大的财经类中等职业学校之一。1953年学校初建时,规划设计为南北两院,其中北院在合作路东口附近,占地30余亩,为家属宿舍区;南院在现校址,占地近百亩,为教学区。1954年部分校舍竣工并开始招生,1955年全部竣工。当时学校办学规模为800人,主要承担河北省供销和商业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从1955年至1965年的十年间,随着国合商业的几分几合,学校曾数度更名,曾先后称“河北省商业技术干部学校”、“河北省财贸技术干部学校”、“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石家庄干部学校”等,共培训了供销和商业系统财会、计统、物价、棉检、畜产、农产品收购、兽医卫生、日用百货、农机、五金器材、仓储等专业在职干部职工近2万人,为我省的供销和商业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期间,根据国合商业的发展需要,省政府从学校抽调部分人员成立了河北省商业学校,当前的河北经贸大学就是在原河北省商业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的。1965年学校停办,“文革”期间,该校教学仪器、家具设备、图书资料等均被转让,散失一空。其中北院家属区被翻建为省直宿舍,南院校舍被部分省直单位占用。这是学校发展的低潮期。1978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该校正式复校,定名为“河北供销学校”,暂定办学规模为800人。同年10月,该校向社会招收高考中专生80人。1979年,学校恢复干部培训。1983年7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与河北供销学校一套机构两个牌子。1993年2月,经省供销社批准,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教育培训中心”,后又成立了“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校”,与教育培训中心合二为一,由学校代管,承担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任务和社会办学。2000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河北商贸学校”。该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研究和探索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建校55年来,共培养各级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4万余名,对系统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上万人次。当前,该校的毕业生遍及全国各地,分布在各行各业,有的成为了业务骨干,有的已经走上领导工作岗位,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该校办学实力雄厚,拥有三栋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语音室、阶梯教室、大型计算机专业实训基地、塑胶跑道运动场、校园网等教学和教辅设施以及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卫生所、洗衣房、校园超市等生活配套设施,总计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当前,已经将60多个教室改造成为多媒体教室。学校现有教职工190人,转兼职教师1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占90%以上,有50多名教师分别获得国家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统计师、工程师等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已经成为教学的主体力量。大批专业、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和河北省职教界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另外,该校的部分专业聘用了外籍教师执教,办学逐步向国际化迈进。该校坚持“德育教育+理论学习+技能培养+职业指导”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入手,以培养学生成才和执业为目标,不断改革办学模式和教学模式。当前,办学层次实现多样化,高、初中兼收,中、高职并举,多渠道联合办学,广泛开展订单式教育。当前,全日制在校生以及联合办学在校生规模已经突破6000人,本部有80多个教学班,共开设会计电算化、电子电工、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商务英语、酒店管理、数控技术、机场外事等专业。成人教育及短期培训在籍学员3000余人。该校先后被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河北省教育厅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被国家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专”;被河北省教育厅命名为“河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北省教学质量优秀学校”;连年被省直工委评为“省直文明单位”。连年在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殊荣,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地区供销(商贸)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上均获优异成绩。该校的办学成绩曾多次在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河北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过报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第二章 创建我河北商贸学校的前身是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它的建立与发展可追溯到1950年3月在保定市成立的河北省供销合作事业委员会干部训练班。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从建国初期就非常重视本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在物资、师资还都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在刚刚解放的保定古城利用战争期间被毁损的破庙,经过简单的修整就办起了训练班,主要任务是培训基层领导干部、专业干部和师资队伍。担任首期训练班主任的是刘兆祥同志。我当时,训练班的条件十分艰苦,以旧庙做课堂,住宿则借住当地的民房,没有凳子就坐砖头,没有课桌就用两膝代替。训练班发扬我党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坚持进行培训,先后共开办六期训练班,总计培训500余人,培养造就了一批政治上强、有文化、懂专业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骨干力量。我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大发展的时期,购销业务遍布全国各地。当时以农村经济区域中心集镇建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各自然村设代购代销点。供销社业务的大发展,也带动了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迅速扩大。河北省供销社系统干部职工在短短几年便由几万人发展到十几万人,迫切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而训练班已经满足不了供销合作社工作发展的需要,于是,1952年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投资十几亿(旧人民币),在训练班的基础上创办了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一所干部学校,当年9月正式开学。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县供销社的正副主任。校长由省供销社主任兼任。第一任副校长王宁远,以后历任副校长分别是鲁林、黄志强、潘敬之和张聚珠。我1953年,在石家庄(现校址)投资七十亿元(旧人民币)征地100亩,筹建河北省供销社石家庄干部学校,1954年部分竣工投入使用,1955年全部竣工,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是当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省级干部学校中规模最大、建筑质量最好的学校。石家庄干部学校是在四个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或干校基础上成立的,它们是:石家庄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衡水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唐山地区供销社干部训练班和张家口地区供销社干部学校。后来,邢台地区供销社干部学校也合并到了石家庄干部学校。省供销社为了区分两所干部学校,分别定名为“河北省供销社保定干部学校”和“河北省供销社石家庄干部学校”。我保定干部学校于1956年迁到石家庄的裕华路,并更名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干部学校”,石家庄干校则相应更名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二干部学校”。1960年,两校合并,校址在现址,称“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它就是河北商贸学校的前身。 我一、学校机构设置和师资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合并组建后,教职工由原来的50多名发展到130多名。后来,又根据教学和工作的需要,对教职工队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教职工队伍保持在八九十人左右,其中的半数为专职教师,其余的是行政干部和工勤人员,且二者人数大体相当。我学校设党委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省供销社对学校行使行政领导权,校党委归当地党委领导,即由石家庄地委机关直属党委领导,后归石家庄市委机关党委领导。第一任党委书记兼校长黄志强,副校长孙志芳、王克东。第二任党委书记兼校长刘晓健,副校长李学俊、邢长明。1965年,省供销社任命王福和为党委书记、副校长。我学校当时的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除负责学校的综合管理外,还代行教学管理职能;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人事、党务工作;行政科,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学校的教学机构包括政治理论课教研室、专业课教研室和普通课教研室。开设的比较稳定的专业有:财会、统计、棉花检验、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商品仓储等。普通课主要开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四门文化课。我二、基础建设与办学规模我学校创建后,非常重视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先后投资数十万元建立了棉花加工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畜产品、日用百货商品、物理和化学实验室;投资数万元建立了学校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藏书量达5万余册,阅览室订阅了全国及各地方主要报刊上百种。当时学校的设施和教学能力能够满足1200名学员同时来校学习。我三、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我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任务很重,而后勤人员虽然较少,但工作效率很高。当时没有临时工,一般情况下一名炊事人员要负担90-150人用餐;一名收发员二十四小时坚守岗位,负责信件收发、打铃和门卫工作;一名工人既是电工、木工,又负责采购;一名锅炉工要保证一千多名学员从早六点到晚十点的开水供应;学校唯一的交通运输工具是一辆马车,保证学员吃粮吃菜。学校伙食实行民主管理。 我一、培训对象及教学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基层供销社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基层社主任,支部书记,财会、统计、棉花检验等技术人员以及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学习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我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干校开办了长期培训班,分为一年制和两年制,学员毕业后相当于中专水平,培训对象主要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业务骨干。学员大部分来自基层,都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缺乏理论基础,通过长期的理论培训,进一步促进了他们工作水平的提高。学员毕业后,都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1978年学校恢复以后的一次普遍调查了解,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先期毕业的大部分学员已成为河北省供销社系统的中坚力量。从1958年开始,学校还开设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班。学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很快便可以胜任供销合作社的基层领导或专业技术工作。我二、加强师资力量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创建伊始,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中绝大多数是从系统内不同岗位调入的,对学校工作都是外行。为了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采取了三项措施加强师资力量:一是选派教学人员到各类学校进修,或者在没有授课任务时到供销合作社进行调查研究、顶岗锻炼,以充实和丰富实践技能;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到全国供销社系统其他干部学校学习,相互交流办学经验;三是参加省供销社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以会代训。通过以上途径,大大提高了教学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三、严格管理我学校认真按办学规律组织教学,一是严把教师素质关。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办学好坏,经过长期的筛选、培养,逐步建设了一支既有深厚文化基础和丰富专业知识,又有较强传授能力的教师队伍,为保证教学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把学员入学质量关。学员质量是教育的基础,为严把质量关,学员入学时,除了考察思想、履历等基本条件外,还要经过严格的文化课考试,只有合格者才可入学;三是重视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供销干校成立十年来,通过严格的程序共选拔任用了30余名中层干部,后来这其中的很多人都担任了重要领导职务;四是强化学员管理。学校挑选政治好、素质高、懂教学、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班主任和管理干事。他们和学员学习生活都在一起,及时准确把握学员的思想状况,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我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委办公室为依托,吸收各班主任(兼支部书记),形成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主要抓学员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等。实行校长每周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制度,对推进教育教学和学员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我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校十年办学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河北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受到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数次表扬,原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主任潘复生曾亲临学校考察工作。我第五章 学校停办我1965年10月,中共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北京军区某高炮师在石家庄选驻地。该高炮师选中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地址后,省委决定学校停办,省供销社通知学校无条件向外搬迁。高炮师驻进学校半年后又转向外地,将房产归还学校。在这段时间内,学校已停止招收学员,等待外迁。我1966年3月,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省供销社通知学校由副校长王福和带队,组织部分教职工赴隆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1966年4月,抗震救灾结束后,省供销社又通知由王福和带队组织部分教职工到唐山市参加城市“四清”工作。1967年1月,除少数人留在唐山外,大部分教工返回学校。我1969年1月,原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等单位人员到平山中学、温塘疗养院参加省直学习班。1969年10月,学校职工到大曹庄农场“五七干校”参加劳动,接受工农兵再教育,进行“斗、批、改”。1969年12月,部分教工被“五七干校”抽调参加沧州地区农村“斗、批、改”,1970年9月返回“五七干校”。1971年,“五七干校”学员被下放到曲周县农村劳动,安家落户。至1971年11月,学校教职工全部被分配安置了其他工作,学校校舍、财产等移交给省政府办公厅,至此,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的一个历史阶段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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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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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分为供应、生产、销售三大环节,其中生产环节为组织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按产品对象形成产品生产成本,即为制造成本。产品制造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正确性,进而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制造成本的审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查的重点。 一、制造成本的会计核算 制造成本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发生的费用,用于计算基本生产的产品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及其他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发生的费用,用于计算辅助生产产品和劳务成本。该科目按成本核算对象设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账页按成本项目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按费用项目内容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辅助生产发生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 月终,制造费用分配给成本核算对象时,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 二、制造成本的审查要点 审查制造成本,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归集的内容、分配的方法,获取经济业务中的原始记录、单据、记账凭证,采用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⒈审查费用发生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成本,有无非生产性费用和扩大成本列支范围等挤占成本的现象; ⒉跨期摊销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⒊费用归集和分配的方式是否正确。有无未按规定将制造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情况; ⒋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准确。有无任意改变方法少记或多记产成品成本及利用保留在产品成本,人为多计算或少计算产品成本,从而调节利润的情况; ⒌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有无影响当期成本情况。 三、制造成本审查方法 由于工业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复杂,会计核算工作量大。因此,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纳税审查时,应当借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效用,通过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及对遵守性的测试,分析找出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审查,这样既能降低审查工作量,又能确保审查质量。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的职能不仅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或指挥进行购货、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为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种规章制度。因此,内部控制的作用能够提高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⒈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 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凭证,以种类全、内容完整、连续编号的一些处理经济业务的凭证,作为会计处理依据。 ⒉完善的簿记制度。在可靠的凭证制度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账簿和报表制度,确保会计记录的严密性。 ⒊严格核对制度。包括凭证之间的核对,凭证和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核对等。企业建立严格的核对制度,有利于及时改正会计记录中错误,做到证、账、表三相符。 ⒋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企业在遵守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从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自己的合理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以书面文字形式,作为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 ⒌定期资产盘点制度。 对上述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体系可靠程度进行遵守性的调查: 第一、采用询问法。询问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取问卷的形式设计调查表格,将你想要询问的项目按其重要性依次排列。对想要问的内容及企业回答,要逐项进行并做好记录,使你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企业生产环节的业务流程、控制程序、核算方法有所认识。 第二、采用抽查法。验证内部控制是否一直在运行,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核算的正确性。我们可以对上述的询问内容,选择对成本影响最大的项目,抽取样本—原始单据、凭证进行查看,并对企业回答进行核对,判断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通过询问和抽查,对被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得出这几种结论: 第一、依赖程度高。被查企业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均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很小,可以相应对该环节减少审查的工作量,甚至于可以不查。 第二、依赖程序一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良好,但存在一定缺陷或薄弱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可以对薄弱环节项目进行较为深度的审查。 第三、依赖程度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显失效,大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失控,各项资料和数据经常出错,从而导致无法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开展制造成本详细审查。 审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一按成本项目进行审查 产品制造成本构成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⒈直接材料成本 ⑴采用实际成本方法核算 获取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材料发出汇总表、材料明细账中各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等资料。 ①审查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相关的直接材料是否相符,分配的标准是否合理。审查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非生产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如果成本计算单直接材料金额大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的分配金额,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审查材料使用对象有无将非产品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但企业会计人员如果有意识地挤占产品成本,在耗用材料进行分配时,就会将非生产耗用材料直接分配到产品成本,使得成本计算单和材料分配汇总表金额相等。核对材料分配表若不能暴露问题,可采取通过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查,即采用“反查法”的方法进行审查,查明问题后,按照谁耗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混淆不同产品成本。通过材料分配率混淆不同产品的成本,相应降低本期畅销产品成本,以调节跨年度的利润。审查注意那些不能确指产品耗用的共同混合使用原材料,分配时应科学地选择分配标志、计算方法及会计记录。 正确方法:在消耗定额比例法下,通常采用按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分配。计算处理: 分配率= 材料实际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分配率 也可以采用其他分配方法。如:产品产量或重量比例分配法。 ②抽取材料发出汇总表,选主要材料品种,统计直接材料的发出数量,将其与实际单位成本相乘,计算金额数,并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该种材料成本比较,看其是否相等。审查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企业是否采取提高成材料单位成本,多计产品成本。 第二、审查领料单授批准及领料人是否签字,防止虚假领料多计成本。 第三,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调节成本或利润。如果企业年度内改变计价方法,应按原计价方法计算发出材料结转成本,其差额调整材料成本或当期利润。 审查方法参见“材料成本的审查要点”。 ⑵采用定额成本法 抽查某种产品的生产通知单若产量统计记录及其直接材料单位消耗定额,根据材料明细账中各该项直接材料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直接材料总消耗量和总成本,与有关成本计算单中耗用直接材料成本核对,看其是否相等。并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生产通知单是否经过授权批准,防止虚假业务产量增加材料耗用; 第二、单位消耗定额和材料成本计价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改变方法而影响成本。 ⑶采用标准成本法 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记录,直接材料单位标准用量,直接材料标准单价及发出材料汇总表。 根据产量、标准用量及标准单价计算出标准成本,与成本计算单价中的直接材料成本核对是否相符,有无利用直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以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 除此之外,还应审查废料及多料的返库是否及时,是否办理“假退库”手续。通过查看“生产成本”账红字冲减成本金额,判断其正确性。 ⒉直接人工成本 ⑴对于采用计时工资制的,抽取实际工时统计记录、人员工资分类表及人工费用分配汇总等,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从成本计算单中选择核对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相应的实际工资费用是否相符,查明 有无将非生产人员工资计入成本。 ②选 取某月资料核对实际工时记录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实际工时是否相符,查明有无虚报工时、多列工资扩大成本,减少利润。 ③抽取并核对生产部门若干期间的工时台账与实际工时统计是否相符,追溯原始工时记录,确保工资核算真实性。 ④当没有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时,根据人员工资分类表,计算复核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的直接人工工资费用是否合理正确,有无出现与生产量偏离太大的数据,如有,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⑵对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抽取产量统计报告、个人(小组)产量记录和经批准的单位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制度,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核对按统计产量和单位工资标准计算的人工费用与成本计算单中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符。 ②抽取若干直接人工(小组)产量记录,审查是否被汇总计入产量统计报表中。 ⑶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报表、工时统计报表和经批准的工时、标准工时工资率、直接人工的工资汇总表等资料,运用核对法进行审查。 ①根据产量和单位标准工时计算标准工时总量,再乘以标准工时工资率,以审查其是否与成本计算单中的直接人工成本相符。 ②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直接人工的标准成本的年度内有无重大变更。 ⒊制造费用成本 抽取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按项目分列的制造费用明细账、与制造费用分配标准有关的统计资料及其相关原始记录。 ⑴审查“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归集的制造费用内容是否正常,开支的标准、发生的费用是否是应归属于本期的生产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剔除计税处理。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为其中的主要内容,其审查方法在第五节中讲解。 ⑵在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中选择一个产品,核对其分摊的制造费用与相应的成本计算单的制造费用是否相符。 ⑶制造费用的分配、计算选择的标准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配的方法有无变更,防止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多分配应税产品成本,相应少分配免税产品成本。审查发现此类问题应重新正确计算,作出会计调整。 二审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 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内容是为企业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及辅助生产车间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车间所发生的费用。从服务的对象上看,部门多、非生产性占有一定的比例,正确分配辅助生产成本关系到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抽取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生产统计表等原始记录资料,从分配标准、费用分配方法、费用分配金额三个环节查证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是否真实、正确。 ⒈审查各车间的费用分配标准。审查有无将为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福利部门提供的水、汽、机械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费用计入辅助生产;审查是否按实际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分配率是否正确,采用复算方法重新计算,对少分配或非生产性费用挤入生产成本的情况 ,调增计税利润。 ⒉审查分配方法。辅助生产分配方法较为复杂,审查进注意有无年度内任意改变分配方法,使各部门分配金额发生不正常波动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情况,应按原方法进行计算,其差额调增(调减)计税利润。 ⒊审查费用分配金额。用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与辅助生产车间统计表对照,当费用分配表中的分配金额大于生产统计表中的费用额时,应进一步查明辅助生产费用归集有无虚假,抑或统计有差错。如证实生产统计表正确的情况下,即为多转生产成本的费用,应调增利润。 三审查费用确认的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费用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处理。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才能真正按会计期间来正确反映各期的盈亏情况 。 主要审查发生的费用是否归属于本期产品负担,影响当期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跨期费用,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审查该科目发生的费用是否应由本期产品成本来负担。应从费用真实性、合法性、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加以审查,审查时应注意两点: ⑴待摊费用应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⑵审查预提费用计入当期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成本的列支范围、标准,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支付对象是否合理。 ⒈“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按照费用支付或发生的受益期限平均摊入生产成本,且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为了正确贯彻权责发生制 会计核算原则,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都相应地设置了“待摊费用”会计科目,便于企业准确核算应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和费用摊销的具体结果。 ⑴“待摊费用”科目会计核算方法 该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已经发生或已经支付的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且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的固定资金资产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以及预付报刊订阅费用等(若数额小,也可一次性列入支付期相关费用)。“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已经发生或支付的费用,贷方反映已经摊入相应期间生产成本、费用的金额,该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一定期间内尚未摊销完毕的各项费用。为了便于准确划分各项费用受益期限和摊销期限,“待摊费用”除设置总账外,还应按各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和种类设置“待摊费用”明细分类账。 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待摊费用—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现金、低值易耗品....) 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XXX ⑵“待摊费用”的审查重点及审查的思路 在日常税收审查工作中,由于“待摊费用”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实际摊销金额,因此其金额摊销的正确与否,关键是确认受益期或使用期限与摊销期限是否一致,因而产生纳税审查的重点;但切不可忽视对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因为,通过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能够便于审查人员及时 、准确的掌握和了解需摊销费用的形成或来源是否真实以及费用的性质。因此在日常的税收审查中,对“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其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都应作为审查的重点,不能有所侧重,更不能有主次之分。 ⑶审查“待摊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 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在正常情况下,“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与“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如果与“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对应关系,则属于异常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①区别生产性费用和非生产性费用的界限 重点审查企业“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中是否有人为混淆成本界限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项目列入待摊费用,从而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常采取的手段的: a.企业人为地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金额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列入“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摊销; b.企业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的部分项目有意识地列入“待摊费用”账户实现摊销。如有规律地将基建人员的工资列入“待摊费用”、基建项目领用的材料、基建项目的借款利息等等。 ②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a.审查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资本性支出 有无假借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名义 ,将从事固定的购建支出费用列入“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实现摊销。 b.审查企业是否有将应列入“递延资产”核算的开办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不能单独归属于一个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列入“待摊费用”核算的行为; c.审查企业有无将应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受让及开发性支出费用一次性直接记入 “待摊费用”科目。 通过对“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从中发现企业是否有人为调节期间生产经营成本的现象。 对企业将“待摊费用”科目作为“蓄水池”人为地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审查企业是否有采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对“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实施纳税审查,应遵循“追本求源、刨根问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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