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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

新建房转让——房地产企业扣除5项(重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买地的钱)

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解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客观题)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土地支付金额的配比:

实际扣除土地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已开发土地/全部土地)×(已售房/全部房)

2.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大市政配套费、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支出、安置支出、回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费,指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等。(非房地产开发费用)

3.房开成本的配比:

实际扣除开发成本=所有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已售房/全部房)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老房子有老办法)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是房屋原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注意营改增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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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税务师

259 评论(11)

梦紫蝶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扩展资料: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 评论(10)

细舆媚砜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可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可以扣除。

3.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可以扣除。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扣除。

5.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6.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可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9.拆迁安置费的可以扣除。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具有的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288 评论(10)

下一个路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由综合工业区和管理服务区组成。第三条开发区实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协调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带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第五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国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先进技术、替代进口的内联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八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三)依法办理开发区各类企业、技术市场和园区的审批手续;(四)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五)组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六)协调、监督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海关、商检等部门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金融、保险等单位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第十条开发区内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第十一条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进行全面规划,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开发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建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开发区兴建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国内企业与开发区企业合资或者合作兴建;(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国内投资企业包片开发。第十五条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出让转让制度。开发区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开发区土地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专项管理,作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十六条开发区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未使用土地的,加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七条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私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第十八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九条投资者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投入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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