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王夫人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公布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国税函发〔1995〕4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国税发〔1999〕79号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国税发〔1999〕192号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2000年3月6日国税发〔2000〕43号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2001年1月2日国税函〔2001〕41号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2004年1月7日国税发〔2004〕4号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国税函〔2004〕53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国税函〔2004〕8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国税函〔2004〕95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3日国税函〔2004〕1363号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国税发〔2005〕161号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税发〔2005〕151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5日国税发〔2007〕39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6日国税发〔2007〕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8月30日国税发〔2007〕106号1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国税办发〔2009〕5号1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16日国税函〔2009〕137号2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39号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2日国税函〔2010〕86号2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01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条款1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废止第十七条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废止第十三条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地字第037号废止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9〕211号废止第四条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2月12日国税发〔2007〕129号废止第四条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国税发〔2009〕80号废止第七条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国税发〔2009〕82号废止第七条第一款“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内容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国税函〔2009〕212号废止第四条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国税发〔2009〕87号废止第四条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废止第五条第(一)(十)项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废止第二条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废止第一条“经认定并”及“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内容,废止第四条、第五条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废止第六条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废止第十三条

小楼新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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