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碗爱玉味
基层税务机关党支部作为国税系统 党的最基层组织,最贴近群众,是党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桥梁与纽 带,是党的思想阵地最前沿。新形势下,抓好基层税务机关党支部的 组织建设,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 发挥广大党员在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聚财为 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充分认识基层党支部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基层 党组织在整个党的组织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整个党的组织 基础。从井冈山毛泽东同志把支部建在连上开始以来的历史证明,我 党正是通过“党支部”这个基层党组织把众多党员凝聚成一个有机 统一的整体,使之成为一个有高度战斗力的政党。这是我们党在组织 上的优势,是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 的先决条件。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沿阵地, 是从政治上、思想上引领广大群众的核心,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也 是维护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的关键。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在当今这个转型社会中,多元素文化的碰撞,意识形态领域里 弥漫着金钱美色、物质利益等等诱惑,绝大多数共产党员能够信守自 己的政治信仰与行为原则,能够有效地抵制和战胜诱惑,但有些人却 在无度的欲望与私利中腐败、沉沦,进而 艰巨,各种检查评比较多, 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都是用在抓收入任务或者应对各种检查评比上面。 支部组织生活如“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思想状况 定期分析”“党员教育培训”等,基本上是没时间或很少有时间开 展。组织生活不很规范,时而开展的组织活动也流于形式化、娱乐化。 各项基本制度没有健全或者基本建立了,而在执行上也有所折扣或马 虎了事,更谈不上在工作与制度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四)党员的先 锋模范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当前,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政治 工作开展不到位、组织生活不很规范、一些党员思想认识出现偏差等 各方面的原因,少数基层党员宗旨意识谈漠、责任感不强、没有发挥 出共产党员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 想飘浮,缺乏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工作不踏实,满足于 一知半解,做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工 作任务;二是工作缺乏激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习惯于凭经验, 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思考工作的少,缺乏为税收工作、为纳税人 服务的热情和主动性;三是对自己要求不严、思想上不求进取、工作 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等同于一般干部,甚至甘愿落后于一般干 部,在职工面前的威信低。三、加强基层支部党建工作的思考(一) 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一是要从组织上注重把党性强、政 治和党务素质好、热爱党建工作,既熟悉税收业务,又善于化解矛盾, 协调关系能力较强的党员选拔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使其真正发挥好 “班长”或委员的作用;二要注重提高党务干部的综合素质,采取多 种形式,对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进行培训,可以把教授、学者或优 秀党务工作者请进来讲课,也可以把党务工作者送出去培训,只有党 务工作者的素质提高了,基层党建工作才能迈上新的台阶;三是党政 配合,推进党建工作的全面发展,因地制宜完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场 地、图书室及活动器材与书籍、音像等资料,丰富党员干部的文化生 活,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四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对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使党支部书记 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找准工作位置。 (二)转变观念,找准支部 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支部班子成员需要解放思 想,改变工作思路,把握好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党支部首先是在 提高认识的前提下,增强“参与”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明确“围绕税收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税收”的工作思路,把党建工作 延伸到税收工作的“征收、管理、服务”一线和前台实际工作的需要 中去,把提高党组织战斗力与完成中心任务和促进税收业务工作有机 地结合起来;其次要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强化“中心”意识, 把税收工作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把 党建工作渗透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三是要按照“围绕税收抓党建, 抓好党建促税收”的工作思路,主动积极地争取行政领导的支持,做 到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防止各行 其是,相互掣肘的问题发生。(三)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目标,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一是坚持经常性教育,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当 前,重点抓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和市、区第四次党代会精 神等内容的学习贯彻和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廉洁从政三项教育,继 续整治“五风”,提升支部党员干部服务本领和工作效率,为全区国 税收入突破40 亿大关提供思想、作风保障。二是加强实践锻炼,强 化党员意识。在基层党支部和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一个支部一个阵 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共产党员示范岗”、“我是共产党员, 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及开展红色传统教育等活动。认真开展“优秀 共产党员”等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积极营造“比、学、赶、帮、超” 的良好氛围。在工作岗位上,要求共产党员以实干为乐,以廉洁为荣, 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三是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开展“双创 双争”活动,即: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争做学 习型党员,争做学习型干部;积极组织党员参加“人文涪陵.书香城 市”读书活动和经典诵读课堂、征文、书法、摄影作品展活动,扩大 党员干部的知识面和世界观,努力营造党员干部精神家园;经常开展 优秀党员评选及立功受奖活动,以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四)强化制 度落实,不断丰富党建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党支部的组织 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抓好“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落实,确保 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把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 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深化党支 部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把党建和税收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党建考核体 系,使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

欧阳安Muse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2013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是:(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重要事项;(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六)处理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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