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ver2011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由此可以看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作用在于“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底稿是串联案件证据的资料,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而案件定性以及税款计算等,最终取决于稽查员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账册、凭证、合同、单据等等),纳税人是否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当然,设法说服纳税人签字盖章是最好的。我们的做法是:如果纳税人拒绝签字,询问拒绝签字的理由,如果是稽查员的工作有偏差疏漏导致,那么纳税人的拒绝是好事,有助于我们自己纠正错误;如果是纳税人故意为之,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以上述法律依据对纳税人进行规劝,使其明白拒绝的法律后果,争取提高其纳税遵从度,如果仍不能达到目的,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纳税人不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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