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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商誉不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商誉本身不可辨认,只是支付对价超出对应的公允价格形成的。以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AS)曾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并要求摊销。后引起较大争议,正式将其排除出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根据会计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商誉,如果是 企业自创的,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如果是通过宣传等途径创立的商誉,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 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简单地说:如果一项商誉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并且为了该商誉发生的支出可以明确,那么,该商誉就属于无形资产。关干商誉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商誉指企业获取正常盈利水平以上收益的一种能力,即超额收益能力;二是认为商誉是企业的一种超额收益能力,但它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有一些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其理论基础在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超额”利润决不会凭空而生,必然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或者说资产与之对应,只是这种资本在账面上没有反映,这就是商誉;反之,如果相同数量的资本,获得了低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利润,那就说明企业一定存有某种不可识别的起消极作用的资本,即负商誉(Negative Goodwill)。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客户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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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在税法上仍然被归为无形资产,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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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形资产。商誉的评估及其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商誉这一无形资产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商誉同专利、商标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誉这一无形资产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同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一些不法经营者、竞争者便开始侵害企业的商誉,因此,保护商誉,制止侵权,就成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成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什么是商誉?商誉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还是对其进行正确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商誉的涵义、性质 商誉通常是指一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从事本企业的经验,或由于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诀窍或由于其高效率的管理能力,而使得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同类企业获利能力的一种无形资产。概括地讲,商誉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在企业的持续经营中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并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一种无形资产。 对于商誉的性质,人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可以说仁者见仕,智者见智。本世纪二十年代,杨汝梅在其所著的《无形资产论》一书中,把商誉的性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企业人事上的良好关系而产生的特定价值;二是其存在较久且价值相对稳定,;三是其可以转让;四是在转让时其价值大小可以用货币计量;五是从广义上看,它则是企业中由于一切组织制度完善及管理得法所获得的利益。杨汝梅先生的这些看法对我们现在全面认识、理解商誉的性质仍有指导意义。 70年代,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所著的《会计理论》一书中,从会计的角度对商誉的性质作了以下三种解释:一是对企业好感的价值;二是预期未来利润超过不包括商誉的总投资的正常报酬部分的价值;三是反映企业总价值超过各个有形或无形资产价值差价的总的计价帐户。他的前两种解释,把商誉看成是可以作为具有自身特性的一项单独资产。第三种解释,把商誉看成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计价帐户。 对于商誉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商誉是一种企业所独有的在经营上具有优越获利能力并可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它可以使企业的收益水平高于同行业的正常投资收益水平; (2)商誉是可以以货币来计量的,其确定依据是企业某一时点的整体可转让价值与其各项有形资产及其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3)商誉的形成和发挥效益与企业整体有关,它不能单独存在,也无法确指它是某项有形或无形资产而产生的附加价值; (4)商誉既可以从外部购入,也可以内部形成,它不仅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联系,重要的是与企业的一些不可计量的人文因素相联系,其关键则是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可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各种支出与成本都无不与商誉的形成有一定的联系; (5)商誉的价值会随着企业内部外部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升降。 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一个企业如果有了良好的商誉,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就可以处于良好的位置,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就可以较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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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拓展资料:商誉本质商誉(Goodwill)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 “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三元论”商誉的“三元论”:关于商誉的本质,比较权威的观点当属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介绍的三个论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这三个论点称作商誉的“三元论”。好感价值论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产生于企业的良好形象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有利的商业地位、良好的劳资关系、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方面。由于这些因素都是看不见摸不着,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因此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故好感价值论亦称无形资源论。超额收益论超额收益论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那个部分。这里的超额收益应该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但企业一旦拥有它,就具有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潜力.因此,它的价值只有通过作为整体所创造的超额收益才能集中表现出来。总计价账户论总计价账户论,也称剩余价值论。这一论点认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账户,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的产物。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是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其个别价值的总和;而未入账资产指的是诸如优秀的管理、忠诚的客户、有利的地点等。“三元论”分别从不同侧面描述了商誉的本质。好感价值观是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的,但它仅仅列举商誉的种种特质而难以解决其计价问题。另外,这一观点笼统地认为商誉是一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是不够妥当的,因为,按照现行惯例只是自创商誉不入账,而外购商誉(合并商誉)则入账。超额收益论是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阎德玉(1997)曾指出:“超额收益论的科学性在于:该观点把握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不足之处在于:该观点对商誉科学定性后,相关理论研究没有跟上,加之其他两个观点同时作用的干扰,使得商誉定性理论本身缺乏根系理论的支持,对商誉会计实务指导作用显得软弱乏力。”此外,商誉一定会产生超额收益,但企业的“超额收益”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必须剔除一切非正常的和营业外的因素,以免歪曲商誉的价值。总计价账户论是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明商誉的计量方法,而不是定义商誉。企业总体价值的估计误差、单项资产的高估或低估,都会被挤到商誉中,因此,商誉容易成为一个“调节阀”,承受着一切主观因素的影响。核心商誉论核心商誉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9 年9月7日公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core goodwill)的概念。FASB认为,商誉可描述为由六个要素组成:(1)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在收购日的公允市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2)被收购企业未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公允市价。(3)被收购企业存续业务“持续经营”(going-concern)构件的公允价值。(4)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和业务结合的预期协同效应的公允市价。(5)收购企业由于计量收购报价的错误而多计量的金额。尽管在所有现金交易中的收购价格不会出现计量错误,但如果是涉及到股票交换的交易,则很难说不会出现计量错误。(6)收购企业多支付或少支付的金额。要素1和要素2都与被收购企业有关,它们从概念上讲都不是商誉。要素1反映的是被收购企业未确认净资产的利得,要素2只不过是指那些能够单独辨认但由于不能完全符合确认标准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要素5和要素6与收购企业有关,它们从概念上讲也不是商誉,要素5是一个计量误差,要素6代表的则是收购企业的损失(在多支付的情况下)或利得(在少支付的情况下)。只有要素3和要素4从概念上讲是商誉的一部分。要素3与被收购企业有关,它反映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超额组装价值”(excess assembled value)。它表示被收购企业事先存在的自创商誉或以前从企业兼并中收购的商誉。要素4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结合有关,它反映了由合并而创造的“超额组装价值”,即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经营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FASB将要素3和要素4统称为“核心商誉”。关于商誉本质的其他论点:有些学者为了使商誉的研究摆脱进退两难的困境,于是抛开仅就会计论会计的局限,结合了其他学科的理论来分析阐述商誉的本质问题。国内理解董必荣(2003)以企业能力理论中的“核心能力论”为基础,认为核心能力是企业超额收益的源泉,因此企业核心能力是商誉的本质。商誉实际上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高阳宗(2001)从生物学共生理论出发,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微观共生体。这一共生体其完善的共生机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其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共生出一个“新物种”——共生资源。它客观地游离于共生单元之间,使共生单元之间互相作用和适应,共同激活和发展。商誉就是这种共生资源的会计表达。邓小洋(2000)等学者分别从法理学、经济学和会计学角度考察商誉的本质问题,最终用系统论的方法解释商誉的本质,即一种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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