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缕青丝万缕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考试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权利和义务遵守义务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业务代理范围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罚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继续教育编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二)休产假;(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四)其他意外原因。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日月草112
注册税务师每门成绩只保留3年,也就是说3年内通过全部5门考试,方能取得证书。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我与食俱进
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是11月7日—8日。
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20年11月7日—8日举行,未完成报名、未成功交费的考生不能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放弃考试。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由省级人社厅(局)签发的社保卡和准考证,以及规定提供的考前七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身份证、驾照等证件无效。因居民身份证遗失、过期的,请在考试前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11月7日、8日举行,根据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的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根据《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北京考区本年度考试暂分两批次进行,考试时间为7日、8日、9日三天,具体考试批次、考点及考场,以准考证显示为准。鉴于系统随机分配,请考生予以理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精神,凡报名后因疫情管控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北京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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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师考试地点主要有: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济宁市、临沂市 2015年全国各省市税务师考试地点,供各位考生参考 地区 考试地点 北京市税务师考试地点 北京市 天津市税务师考试地点 天津市 河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石家庄、唐山市 山西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太原市、大同市、临汾市 内蒙古税务师考试地点 呼和浩特市、赤峰市 辽宁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 吉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长春市、吉林市 黑龙江税务师考试地点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 上海市税务师考试地点 上海市 江苏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扬州市 浙江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 安徽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福建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南昌市 山东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济宁市、临沂市 河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南阳市、驻马店 湖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武汉市、十堰市、宜昌市 湖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长沙市、衡阳市、张家界 广东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广州市、韶关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茂名市、惠州市 广西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南宁市、柳州市 海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海口市 重庆市税务师考试地点 重庆市 四川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成都市、自贡市、绵阳市 贵州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贵阳市、遵义市 云南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昆明市 西藏区税务师考试地点 拉萨市 陕西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西安市、延安市、汉中市 甘肃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兰州市、金昌市、天水市 青海省税务师考试地点 西宁市 宁夏区税务师考试地点 银川市 新疆区税务师考试地点 乌鲁木齐
另一种追逐
北京税务师考试地点分布回答于2022-05-11北京市税务师考试地点分布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税务师考场的设置一般都是在地级以上的城市 ,考点的设置基本都是在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 具体地址安排以各位考生的准考证上信息为准。建议参加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就近报名并选择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城市。2022年北京税务师考试时间,目前已知是在2022年11月9日至20日。因此北京税务师考试准考证的打印时间预测会在考试的前一周左右开始,也就大概会在11月12日前后。北京税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流程是:第一、考生进入“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后登陆自己 的账号。第二、选择“网上报名”之后在点击“打印准考证”第三、阅读完税务师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后勾选“我已阅读”点击进入下一步。第四、核对信息,其中报考税务师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地点,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以上是整理的关于【北京税务师考试地点分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更多税务师考试讯息可以在考呀呀网站进行查询。
michell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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