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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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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提示】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委托方发生损失的,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4.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标准条件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具体考试成绩要求如下;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Diana~蜜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四)已死亡的;(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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