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na52088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风吹散了心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规则: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行为。
【特别提示2】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3】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一些特殊项目适用于减按2%的征收率执行。
全面“营改增”后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一些特殊项目适用于减按的征收率执行。
【归纳】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运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法定征收率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按照5%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5%
注意:不含税销售额有全额和差额的不同情况
适用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2)出租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4.减按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适用情况:
个人出租的住房。
【归纳】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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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税法一》要点: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成品油等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二、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的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1、应税销售行为: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①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②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
③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
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价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换算,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5)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6)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7)对于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8)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三、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卷烟、 白酒实行此种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其中,45%是指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
2、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公式: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原则)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补:对于增值税应以“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采用按照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2012新增】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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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有5种。
(一)按征收率3%计税的情形。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下同)。
2.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或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4%计税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销售下列货物的行为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自来水公司销售购进的自来水;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以上第一种~第七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出处: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