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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商品
冲红时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红字发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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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应凭借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转出,应该填入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中。1、收到红字票,借、原材料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收到正确的发票时,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二、分析详情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票据,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三、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规定,采用特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企业可以按照不同税种进行该科目明细账的设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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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扩展资料:
1、认证通过:
①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3、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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