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桃红茶
天津会计 我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税务师考试 每日一练 试题,来一起在税务师考试题库做练习吧!坚持做题是备考税务师的重要环节,快来一起练习一下吧!
《税法二》每日一练-2021年税务师考试
单选题
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 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 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 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3.某居民企业2018年开始筹建,当年未取得收入,筹办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广告费用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上述支出可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万元。
4.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100万元;销售成本1200万元;期间费用650万元(其中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1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200万元;广告宣传费用200万元);假设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8年应纳所得税额为()万元。
5.下列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规定的是()。
A.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B.被取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扣除资格
C.捐赠方无法提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的,相关部门可按市场价格开具捐赠票据
D.公益性社会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总收入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80%的,应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答案】A。解析: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2018年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 800×7%×3/12+(2 800-400)×7%×3/12+(2 800-800)×7%×3/12+(2 800-200)×7%×3/12=(万元)。
2.【答案】D。解析:(1 200+400)×(万元),20×60%=12(万元),二者比较,应按8万元扣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1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 200+400+100-1 600+12)×25%=28(万元)。
3.【答案】C。解析: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可计入企业筹办费并税前扣除的金额=200×60%+30+100=250(万元)
4.【答案】B。解析: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2100×15%=315(万元),实际发生200万元,能够据实扣除。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00×75%=150(万元)残疾人职工支出加计扣除额=10×100%=1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100-1200-650-150-10)×15%=(万元)
5.【答案】A。解析:选项B,应该是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扣除资格;选项C,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选项D,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额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Scorpio&Aries
国税发〔2008〕116号(已废止)文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最新的财税〔2015〕119号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增加了对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加计扣除的比例限制,要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项规定来源于《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zhuliangli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喵了个咪啊
一、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对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研究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研究,是指为了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究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二)开发阶段支出的确认与计量。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考虑到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对于自行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特定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开发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末,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三)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列报1、自行研发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只有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才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需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2、自行研发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列报。由于“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期末已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研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这也就是说,对于尚未形成达到预定用途无形资产的项目,仍然在“研发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则需要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例: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进项税)万元,人工工资1000万元,其它费用4000万元,总计发生研发支出10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0万元。该公司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0年10月20日达到预定用途。假设甲公司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分析:首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认为完成该项新型技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财务等方面能够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持,并且一旦研究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项新型技术时,累计发生10000万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6000万元,符合“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1)发生研发支出: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000——费用化支出 6000贷:原材料 5000应付职工薪酬 1000银行存款 4000(2)2010年10月20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管理费用 4000无形资产 6000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0——费用化支出 4000(3)2010年12月末摊销摊销金额的计算:6000÷10×3÷12=150(万元)借:管理费用——专利技术 150贷:累计摊销 150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自行研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减:调减的金额分别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支出金额50%,“累计摊销”科目摊销金额的50%,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二)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即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的倍。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如果是由于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当达到预定用途时,即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了差异。但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得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期末研发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列入的项目为“开发支出”而不是“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项目来说,其形成无形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开发支出”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就“开发支出”项目来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为“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对于计税基础没有明确规定。承上例,假如甲企业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2010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10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则甲企业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1)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净=6000-6000÷10×3÷12=5850(万元)。因为2010年末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可回收金额大于账面净值所以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以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净值=5850(万元)。(2)2010年末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5850×150%=8775(万元)。(3)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775-5850=2925(万元)。(4)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所以只能计算出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但不能将2925×25%=731(万元)计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虽然这项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其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为年的应缴所得税=(7000-4000×50%-6000÷10×3÷12×50%)×25%=1231(万元)。甲公司2010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1231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1231三、纳税调整(一)2010年专利技术摊销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本期会计摊销金额150万元,税收摊销金额225万元,纳税调减额75(225-15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二)2010年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4000万元,税法准予扣除额6000(4000×)万元,纳税调减额2000(6000-400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优质税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