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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
【解释】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小倩的公司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从业人数75人,资产总额2500万元,那么,小倩的公司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方法如下:
80×50%×20%=8(万元)。
但如果小倩的公司是其他企业,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了。因为,《通知》中认证标准规定,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而小倩的公司明显超过了这一标准。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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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20%=万元。减免税额=50×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0%+(150-100)×50%×20%=万元。减免税额=15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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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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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给的条件不足无法帮你分析 可以享受那些政策 我把现有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全部给你 你自己看看 你可以靠的上那一项吧 以下是我们成都高新区所得税减免的要求及文件依据 根据你目前说的 我觉得可以着重看看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免税这几项 如果都不占边 估计就没有什么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了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清单 高新技术企业 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二.申报资料: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⒊《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说明》,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原件):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中的哪一条哪一项;⑵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⑶企业职工总数及人员结构,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⑷其他说明事项: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出资方.出资方式.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当年收入情况.费用开支情况.成本开支情况.有无取得其他资质认证.有无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有请写明),有无关联单位.关联交易(如有请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三.备案结果领取时间:提交备案资料7个工作日后,请自行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备案结果.四.其他要求:已完成备案手续的企业,从本次备案的次年起,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收入及人员结构明细表》(表样可在"文书受理窗口"或税收管理员处领取)于企业所得税年报前报"文书受理窗口".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三.申报资料:一软件生产企业:⒈公司验资报告;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收入构成明细表;⒊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⒋经营情况明细表:①软件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其中自主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收比重②技术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重③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比重⒌研发费明细表;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二重点软件企业:⒈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研发费加计扣除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三.申报资料:⒈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⒊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⒍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⒏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⒐企业集团提供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采取的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方法;⒑研发项目需取得四川省科技厅的备案确认;⒒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技术转让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申报资料: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报送以下资料:⒈技术转让合同(副本);⒉省科技厅委托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合同;⒊省科技厅出具的《减免税及奖酬金申报审批表》;⒋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⒌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⒍开具的技术转让专用发票;⒎当年财务报表;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报送以下资料:⒈技术出口合同(副本);⒉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⒋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⒌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⒍当年财务报表;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三.申报资料:⒈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证明;⒋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认定情况;⒌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⒍职工花名册;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免税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三.申报资料: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证明材料;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证明材料;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小型微利企业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三.申报资料:⒈企业情况说明,内容包括:⑴成立时间;⑵投资方及注册资金;⑶所属行业; ⑷公司职工人数;⑸当年资产总额;⑹当年利润总额;⑺当年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写明调整明细的具体内容)。⒉当年财务报表;⒊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⒋《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二.申报资料:⒈投资协议或持有股票证明;⒉被投资方居民企业身份证明;⒊被投资方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⒋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超过12个月的证明;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三.申报资料:⒈国债取得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⒉取得的国债的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和利息收入说明;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动漫企业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三.申报资料:⒈四川省文化厅颁发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⒉验资报告;⒊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⒋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创业投资企业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三.申报资料:⒈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⒊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⒋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⒌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⒍当年财务报表(原件);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声明(原件);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三.申报资料:⒈主管科技部门对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认定;⒉企业的工商登记证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⒊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外管局.海关对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和学历证书;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说明;⒍企业应获得的有关国际资质认证.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以及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⒎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的文件;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年限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在购进软件后一个月内.二.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三.申报资料:⒈购进无形资产的原始发票复印件;⒉购入软件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⒊《固定(无形)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明细表》纸质,电子版同时报送;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 (不复写) .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固定资产申请缩短折旧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二.文件依据: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三.申报资料:⒈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⒉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⒊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合理确定情况;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⒍《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明细表》纸质,电子版同时报送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购置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0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三.申报资料:⒈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⒊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使用的证明材料;⒋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⒌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政府规划搬迁补偿收入免税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三.申报资料:⒈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⒋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证明材料;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一.备案时间:备案申请受理时限,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报送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三.申报资料:⒈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⒉有权认定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3份(不复写)备注:以上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装订上报,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以外,其余一式一份,谢谢! 西部大开发审批类减免税 一.申报资料受理时间: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二.申报资料:⒈减免税书面申请(写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省经贸委鼓励类项目确认文件取得时间、鼓励类项目及收入、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基本情况)(原件);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⒊产品销售明细表(鼓励类收入金额及所占比重)(原件);⒋四川省经委(商务厅)核发的确认鼓励类项目确认函;⒌如是第一年已经省国税局审批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西开批复;⒍享受"两免三减半"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还应提供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⒎《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不复写,一式两份)。备注:以上1至6项资料请按A4纸张规格(复印件,特别备注除外)一式两份装订上报,谢谢! 资产报损审批类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重要提示: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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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均140分,84分为及格线。
《税法(一)》主要考核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税法(二)》主要考核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规定及其计算;
《财务与会计》主要考核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实际应用;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主要考核与涉税事宜相关的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涉税服务实务》主要考核现行各税种的计算征收、管理及检查、涉税会计核算与涉税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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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叫税务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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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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