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大大!
美国各类签证简介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B-1 商务人员(3个月-5年);B-2 观光人员(3个月-5年);C-1 过境的外国人;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F-1 一般学生;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H-3 受训人员;H-4 H-1、H-2、H-3人员的家属;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J-1 交换访客;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M-1 职业学校的学生;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R 神职人员;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Ares填词人
杰出人才移民美国具体申请条件为:1. 本人或本人所在的机构、组织或公司所从事的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奖项(尤其是演艺和体育类)2. 是文联、文艺或学术专业团体及各专业协会会员之一3. 本人或所在的机构、组织或公司由于事业上的成就被国际认可的主流媒体或专业媒体报道4. 本人担任过专业职称或重大项目或重大活动的评选委员会评委5. 在所从事领域中有与众不同的特殊贡献(如开创新的理论体系/艺术流派/表演风格/艺术理论等)6. 在国际认可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关艺术或学术理论、表演技巧和艺术风格的文章或出版过个人着作等7. 曾参加过国际演出、艺术或学术交流会议或相关商业活动8. 在专业机构担任重要职位,或在本艺术/体育/学术或专业领域发挥关键或领导作用以上八项条件符合三个以上者可被认定为是杰出人才。
redfishchy
在移民前,您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思考您为何要移民。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呢?是为了小孩子的教育呢?是为了发展事业版图呢?还是有其它重要的因素。有一定要移民美国吗?在理出清楚明确的移民动机之后,才有财产规划的问题,后续也才会考虑到实质课税的问题。建议在产生移民动机之前,就要开始进行财产规划。意思是,不是因为快要移民了才进行财产规划,其实您在平时就可以针对名下的财产作国际化安排,分布不同地区以降低财产风险。至于移民至美国方式有很多种,大致上有亲属移民、杰出人才、职业移民及投资移民等,目前以投资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简称为EB-5)最为快速与便捷。而投资移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投资移民(即传统型),在美国根据申请人的公司所在地投资18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另一是所谓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移民,在美国政府许可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90万美元,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在金额门坎上相对来说降低不少,但并不一定保证能够移民成功,因此遭到不少欲移民者的质疑:究竟此类的投资移民有无风险?临时绿卡会不会被取消?投资金额最后收不收得回来?建议想要采取投资移民的人士,务必选择值得信赖的中介公司,确认投资风险或投资项目可否正常营运,甚至可请美国投资项目公司出具「投资考察邀请函」,亲自赴美进行投资考察,货比三家不吃亏,免得伤神伤财,或无法取得绿卡,亦或取得临时绿卡但二年后转换不了正式绿卡,最后移民梦又化为泡影。当选择以投资移民方式进行,因涉及投资资金之来源,故不得不考虑相关财税规划问题,尤其正式完成相关移民手续抵达美国报到后即成为税务居民,将马上面对美国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相关问题,建议您有「移民动机」时就一定要先思考以下的财产规划问题:一、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用父母作为主要申请人、将孩子作为共同申请或以满二十一岁的孩子名义申请。)二、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及于美国境外所得税纳税情况?三、投资美国之资金来源为何?(申请人本身经营获利取得、借贷取得,父母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四、规划资金如何流入美国?(举例而言,目前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每人每年仅能结汇 5 万美元。)五、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可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六、如果您不排除日后要放弃美国籍或绿卡,要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日后放弃美国籍时,能不多缴冤枉税?(例如移民报到时,境外名下财产即先取得美国国税局核准评估机构所出具之财产净值评估报告。)***考虑到上述因素,便要与专业会计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十年的资金预算表、投资移民前处分财产的可能时刻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移民前租税规划方式列举如下: 方式一: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另一方暂不申请EB-5以 EB-5 申请投资移民者,应在投资前做好规划。当夫妻计划申请移民时,以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如只有太太一人申请绿卡,如此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因按照美国税法的要求,绿卡持有者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必须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保险账户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收入低的申请人可以降低美国所得税,而财产少就可减少遗产赠与税或是弃籍税,同时可以简化报税内容。 方式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其利得在美国仍可能需缴纳 20% 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如超过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的净投资收益税(NIIT)。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房产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后待移民后再买回,或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房子可考虑不出售,因为如果移民后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可享有25万美元(个人)或 50 万美元(夫妻)的自用住宅免税额。当然,如果是在海外的自有住宅也要同时考虑当地的处分成本。 方式三:移民前先办理赠与移民者如财产超过 1,140 万美元以上,因未来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以后,其 2019 年终身赠与税及遗产税免税金额仅有 1,140 万美元,一旦持有财产超过此金额未来再进行赠与时,或不幸发生遗产继承问题,美国联邦遗产与赠与税率将高达 40%。故若未以移民报到方式正式入境美国,原则上均可适用为美国非税务居民,无论赠与金额或赠与对象为何均可免课征美国赠与税。 方式四: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供弃籍税申报时使用在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时,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将来供报税会计师参考,知道哪些财产已经向移民局申报,另外为避免未来弃籍时计算资本利得之困扰,最好将移民报到时申请人与附带申请人名下之全部财产,请公正第三方鉴价机构出具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如此未来若弃籍时才可确认移民时之成本,以明确核计弃籍税。此份鉴价报告只适用于弃籍时,若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之成本仍为原始时取得成本。 方式五:避免绿卡取得前成为税务居民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若常常以商务签证(B1、B2)赴美国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按照美国税法,将成美国税务居民,要和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纳税,故千万要小心。 方式六:移民后,在美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信托保险做税务规划到达美国后可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有效运用以避免日后遗产争议,并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负,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程。此外,若夫妻两人皆为美国公民,则互相赠与可免税。 方式七:海外工作,美国免税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居民如果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 105,900美元(2019 年)的境外劳务免税额,即一年内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这项免税额,且仅适用于劳务收入。若绿卡持有者半年内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则可申请「回美证(白皮书)」,其有效期限为二年。故若申请了回美证,配合使用绿卡和回美证,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到二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时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 方式八:善用非美籍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境外非美籍人士赠与美籍人士之境外财产,若超过每年 10万美元时,美籍人士取得后只要申报3520表,则完全不用课税。另美国税务居民一个人一生赠与他人1,140 万美元(2019年)是免税的,每年对每个受赠人可以赠与15,000美元(2019年)也是免税,可是若一年内的赠与超过此数额,需向税务局申报。 方式九:移民报到后,由非美国税务居民于美国成立信托,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美国信托制度已经有百年以上历史,新移民者移居美国以后,下一代或下下一代可能就此定居于美国,若上一代将其财产留存于境外,对未来的下一代可能无法管理也无法使用。因此若上一代未具美国身分且以后也无计划取得美国身分者,则可运用成立美国信托的方式将境外之资产传承给定居美国的下一代。原则上非美国税务居民者可于美国德拉瓦州、内华达州等信托制度较完整的州成立美国信托;其可分为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基于节税与海外财产揭露的考虑,一般规划如下:1. 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持有美国以外地区之财产,在信托设立人生前,因成立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故此可撤销信托属于「美国境外信托」。而此信托若仅持有境外资产与其所产生之境外所得,均无美国海外资产揭露与美国所得税申报问题;但是一旦设立人过世,则此信托将自动转为不可撤销信托。另外此信托资产并无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且信托资产价值将自动由设立时之价值增加至设立人过世时之价值,未来若受益人取得受益资产并加以出售,不仅可适用长期资本利得较低税率,尚可能会缩减课税所得。2. 不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直接持有美国本地之资产。委托人于信托成立后,由美国境外将信托资产直接汇至美国受托账户,因赠与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赠与资产来自境外故无美国赠与税问题;未来此资产将一直由美国信托持有直至分配给受益人为止,如此对受益人资产的保护将有绝对之效果,受益人其债权人或配偶,将无法轻易达成从信托资产中取得本金之请求,以达到财产传承保护之目的。 您可以在移民前就着手进行财富规划,把资产性质和资产背景来源了解清楚,并且预作未来财产的准备,包括取得资产估价报告和认证。一旦未来真要移民美国,就可以以诚实且明确的态度,向美国国税局申报这些财产。况且,移民时如果有明确的资产明细,将来如果因故有弃籍之考虑时,可以省却许多麻烦。因为在弃籍时可能会面临必须要计算弃籍税的情况,而弃籍税就会牵涉到当事人资产的资本利得。所以,如果您有留下移民当天清楚的资产明细,就可以很容易计算出从移民一直到弃籍时,您名下资产的资本利得。KEDP安致勤资
兔纸来个兔宝宝
杰出人才移民十条标准,满足三条就可以申请。1. 获得过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性奖项2. 专业协会会员3. 媒体报道过申请人及其成就4. 担任过评委5. 在其领域,做出过独创性、原创性的重要贡献6. 刊物期刊等重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7. 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8. 申请人在工作机构、专业组织担任主要领导9. 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10.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有票房收入、DVD等的销售量证明
美梦似路长!
如果你有钱,可以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或者你可以在中国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去美国成立一个办事处,就可以给自己办理一个工作签证,然后就可以申请绿卡;或者你是杰出的艺术家,或者明星什么的,你可以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威武的灰姑娘
杰出人才移民分类十类人,对应不同的条件。
在这一条中,移民局对申请人奖项的要求并非奥斯卡、诺贝尔等国际大奖。当然,如果你获得过这种国际级的顶尖奖项,那单凭这个奖就可以轻松拿到绿卡啦!但能够得到这种荣誉的只是极少数,所以不要急着否定自己的“国家科学进步奖”和“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只要你的奖项是个人获得的,并且是行业内的,奖项是面对全国进行征选的,都是满足要求的奖项。
当你看到“特殊成就”的时候,可能就会质疑自己:我很普通,我跟全国成千上万的人一样,做着同样的科研项目,我没什么特殊才能!NO,NO,NO,还是那句话,不要急着否定自己。
这一条就比较好鉴定了,无论是网络、电视、还是报纸,只要是全国性主流媒体,比如新浪、搜狐、腾讯等等,或行业内专业媒体,也就是面向全国行业内人士的媒体曾经对你在行业内成就、或者获奖有过报道,都可以。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这一点申请人很容易满足。看到这里,如果以上三条你都满足,你已经具备EB-1A的基本申请资格了,不过,满足的条件越多,自然对申请越有利。
一般来说评委有以下几种形式:比如,担任过专业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专业比赛裁判、或曾经受邀审阅过他人的作品文章,也就是审稿人。一般来说,学术类申请人会有很多担任评审和审稿的机会,艺术类申请人也会经常参与奖项的评选,或比赛的选拔等等,回想下自己是否有过相关经历呢?
这一条非常考验资深移民文案的发散思维和经验,因为申请人的贡献不仅仅局限于专利、软件、著作等。如果你有曾经主持过什么研究项目、课题,并且项目或课题终将有了成果,并且成果被实际应用,那这也可以算你的原创性贡献;或者,如果你参与了一个行业的标准制定,那这个也算是独创性贡献。
这一条同样更适用于学术型申请人,他们在研究过程中经常会有论文和文章发表。但如果你恰好是个企业家,那你对企业经营方面的独特思维或想法也同样可以写成文章来发表;总之,不论你从事什么行业,只要你的文章或著作是专业相关的,都可以得分。
这一条就十分有针对性了,主要是艺术类客户,比如画家、设计师,举办过个人画展或设计展。或者如果你是搞技术的,你对个人科技成果进行展览,也可以得分。
这一条很宽泛,无论你是企业的CEO、CTO、COO,还是CFO,抑或是专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或者是某研究院院长、某学会会长等等,都可以得分。
由于很多原因,这一条很少有申请人会用作申请条件,一是因为税务问题,二是因为收入一般具有保密性,但是移民局会偏向略高收入的申请人。
第十条: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艺术类人才,在艺术领域里曾经创造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并有官方统计的诸如CD的销量、电影票房等来证明。
其实“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是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基本的要求。根据以往成功经验来看,申请人具备以下六点就可以算是有资格申请:
申请人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过原创和重大的贡献;
申请人在其领域内是顶尖人才;
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能给美国社会创造贡献。
在你详细了解杰出人才这些标准后,是不是对此项目又有了新的认识?有没有感觉有几条标准你也是可以达到的?
优质税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