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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爱玩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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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小小小疯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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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的免试规定是什么?如何申请免试?税务师的考试科目一共有五科,部分小伙伴满足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符合税务师的报名条件,是可以申请部分科目的免试的,减少一个考试科目,那么,具体的免试规定是什么呢?如何申请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的免试规定是什么?

税务师考试五个科目,可以申请免试的科目有两个,《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其申请条件如下:

1.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评定了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服务,可以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

2.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评定了法律高级专业技术服务,可以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同时符合申请两个科目的条件,也只能选择一个免试科目。

更多详情请点击:

税务师如何申请免试?

如果是首次申请,大家进入免试申请页面后,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且上传复核要求的证书照片;如果之前已经申请过,也已经通过了审核,那么就还是有效的,不需要重复申请。

免试审核是由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审核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面试规定

111 评论(10)

Joy9999999

税务师考试需要注意什么?大家在备考税务师之前,首先要了解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在考试时,需要注意什么?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考试需要注意什么?

1.考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入场和离场:

参加税务师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师考试在开考90分钟之后,考生才可以交卷离场,开考90分钟内离场按违规处理。

更多详情请点击:

2.应试人员应遵守的考试纪律:

①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②考生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帮助他人抄袭;

③考生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④考生不得交换草稿纸等物品;

⑤考生应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通过现场采像后进入考场,不得出现代考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⑥考生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相关规定内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⑦可携带入场的计算器:非立式、非发音、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不可携带入场的计算器:带有CTLG+M+按钮的计算器,不能带进考场。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

318 评论(12)

千针坊丶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五条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第十二条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第十五条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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