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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税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一、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1) 延期申报权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2) 延期纳税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得加收滞纳金。”(3)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4)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如数退还。(5) 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相关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和申诉得到及时办理。(6)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7) 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一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税务机关不按法律规定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8) 索取完税凭证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9) 保密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10) 拒查权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 拒付权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了法律责任。若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未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12)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13) 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经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行为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2) 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3) 纳税申报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应忠实履行这一义务,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和清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4) 按时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5) 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6) 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二、纳税人若税负沉重,通过纳税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正确选择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1)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非完全由于自身的原因,国家税法政策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性。例如,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很少存在合法纳税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要合法纳税,则需要交7种税,税收占到了租金收入的30%。面对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也往往只有选择逃税。但是,逃税的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饮鸩止渴。(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这一点根据“拉弗曲线”也可以得到印证。按其观点,只有较为合理的税负才会扩大生产,从而税基增大,税收收入增加;较高的税负只会抑制生产,最终破坏税基。正所谓“源远才能流长,根深方能叶茂”。但是,在国家宏观税负不能立即减轻的条件下,选择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3)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进入WTO后的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三、中国加入WTO,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使纳税筹划更具必要性中国入世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外企业的财务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稳健,可以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四、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三资企业在利用纳税筹划实现合理节税上对国内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也正体现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产权清晰,法律意识强的特点。反观国内企业,长期以来在纳税上一直走的是“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中国入世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与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上缴国家的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而通过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予以控制。只有这样,现代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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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从业人员84363名,委托人户数总额万户次。
扩展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
1、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3、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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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上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王秀娟税务师团队走进直播间!王秀娟、路红玉、宋端慧税务师长期服务于一线企业客户,应企业所需,积极拓展服务业务的边界,为企业的决策、经营、发展提供财务、税务、法律“财税法”融合服务,深得企业界信任和赞许。他们的直播节目通过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山东广播电视台51听客户端、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秀娟,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中翰税务集团合伙人,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注册税务师协会同心服务团临沂讲师团团长兼讲师,海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临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委员会委员,临沂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发展指导中心主任,有多年的企业财务和法务诉讼工作经验,近20多年来一直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工作,主导了多家大型企业的并购重组、尽职调查、税务规划设计等,在“财税法”融合边界拥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和实践优势。王秀娟税务师代表省税务师协会发出招募令——快来报考注册税务师!2021年5月10日,有志于从事税务师的朋友们,可以报考税务师,11月考试!税务师执业资格是一个含金量比较高的执业证书。我通过多年的税务师工作经验告诉大家,企业越来越需要税务师,税务师这个行业前景看好!税务师资格考试,不仅是一个考试,更是通过考试的要求进行系统学习的过程。学深了悟透了,你就具备作为一个税务师的资格,跨越了一个门槛!我作为税务师行业的一位老兵,热烈欢迎大家报考税务师!大家可以查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说说中翰东方税务师!王秀娟: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是山东省2A级事务所之一,隶属于全国知名的5A级税务服务机构中翰税务集团。作为中翰税务集团独立的运营机构,中翰东方多年以来始终坚持“谦诚朴和, 勤勉尽责,求实创新,相互成就”的发展理念,承办政府机关、协会主题论坛、“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房地产评估检查培训、个人所得税培训、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培训、民营企业送政策上门等大型培训110余场次,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开发了若干颇具特色的服务,比如我们根据现在政策变化快、知识更新快等特点推出的行业培训、沙龙、讲座,以及我们的“房地产财税研修班”深得客户赞许。在事务所内部,我们成立了房地产、建安、金融保险、工业制造、服务业等细分团队、个人所得税服务团队、“法税融合团队”等专业化服务团队,开拓性地融合了涉税服务的完整链条,为客户提供税务、财务、法务“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服务,在我们的常规服务、税务咨询、税务风险控制服务等项目中都得到了广泛的、有效的应用。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在临沂当地区域,已形成了我们独特的服务特色和优势。路红玉: 真实交易为什么收到税务局发票协查通知?吓坏老板了路红玉税务师:我最近服务过这样一家企业,税务局通知,北京税务机关发来协查函,要求对这家企业收到的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并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老板找到了我们,他认为自己是真实采购,合法经营,但又心中忐忑,老板担心几个问题:一是可以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再就是对法人代表也就是他自己个人有没有什么麻烦?我们查看了这家企业的相关凭证、报表、入库单、银行付款凭证、购销合同、物流单等资料,询问相关业务流程……发现一个问题,这家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缺失,存在很大漏洞。他们家采购流程是由业务员从公司支款,然后到市场上采购价格最低的产品,因为价格低所以不提供发票,然后业务员再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业务员将采购的货及发票一起发回公司,公司原材料验收入库,发票入账,冲销业务员的借款。这样的流程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如果开票的公司正常经营可能还暴露不出来,一旦开票公司走逃了或非正常了,这个发票协查就来了,实际发货方与开票方不一致,那么税收风险就来了。这家企业最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万,还补交了滞纳金。在所得税方面,我们给的建议是: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公对公打款、签订合同、保证发货方与开票方一致,减少税收风险,关于本次发票处理,我们建议可以联系实际供货单位在60天之内补开发票,这样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如不能补开,那么这张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能会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发货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企业可凭:外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以及货物运输、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没有上述原因,供货方又拒不配合开具发票,企业可以考虑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供货方开具发票。其他方面,比如是否承担心刑事责任,我和我们的律师一起为这家老板做了分析:这家企业不构成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上审查企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看是主观上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家企业不知道发票是虚开,进项税额已转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这家企业老板对我们给他做的方案处理非常满意,协查函回复之后税局也没有再找他麻烦,他主动提出来,把他名下的几个企业同时签约税务顾问、法律顾问。路红玉,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执业税务师,在房地产、制造业行业工作多年,具有大型企业财务和税务咨询、培训等实战经验,曾应邀为税务机关做多场次的减税降费政策宣讲,并为多家企业集团承做个人所得税涉税筹划与风险防范、股权体系与企业运营方面的专题授课,担任多家大型地产企业、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税务顾问,在并购重组、股权设计、涉税风险化解、税收筹划等方面积累了丰富案例经验。延伸:什么样才构成虚开发票犯罪及其量刑:如果开具发票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税款,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就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在50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在250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所以,企业生存和发展,必需防范刑事风险,一旦企业或者企业家涉嫌犯罪,多少年的努力和财富都有可能化为零。王秀娟税务师:企业融资利息怎么算?企业要经营,就得有资金,有时候银行融资不来,要从社会上筹资,筹资就要支付给借款人利息,这里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支付的利息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法是是有条件的,比如要求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这个“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现阶段是指多少?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概念,有些人员还以为是24%,或18%,,或者借款人提出来要求利息比较高,合同就这么约定了,账务上也是这么列支了成本费用,这都是风险。税务实务中对于社会融资利率水平的把握,一般是参照该企业在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如果企业本身没有参考对象,那么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上都有发布。当然,利息在税收上扣除还有其他条件,比如合同、支付款记录、发票等等。二是如果出借人是个人,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利息的同时承担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此要提醒的是,税务认定可以扣除的利率水平和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率水平并不相同,这点有些企业老板搞混淆了,就有税务风险了。资金如同企业的血液,我们也经常遇到企业向个人借款进行融资,按月或定期向个人支付利息,那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计算利息的利率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是不予支持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四倍”,现在算来的话应该在年息左右。在这之前呢,司法保护的年利率上限,是以年利率24%和36%为标志的“两线三区间”制度,即年利率未超24%的,司法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司法不予保护;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36%的部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司法不强制其偿还,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司法不强制出借人返还——通俗的说就是“还了就还了,没还的就别还了”。另外,还需要注意: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即使是无息的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也同时废止了,企业在签合同的时候,以前往往都是根据.......《合同法》,现在《合同法》已经废止了,小心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得当,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有可能是无效的。宋端慧税务师:二手房交易的税收与法律风险很多人通过购买商铺进行投资,也发生商铺的二手交易,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税款及转让约定。如果条款约定不明确就会产生一些纠纷,纠纷的主要点在于买卖双方谁承担税款的问题。商铺的交易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计算也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老张想转让一商铺,他当初的购买价是600万元,现在谈定的价格是1500万元,合同约定税费由老张承担。老张拿不准交多少税?经过我们计算,他在这个交易中需要交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双方印花税等合计税款570余万元,交完税,他最终会获得980万元收益。老张一听,三分之一的收入要交税,他不能接受。问我们怎么办?我建议,重新起草买卖合同,约定售价1100万元,虽然降价不少,但是税款全部由买方承担。我算过买方只需缴纳增值税等合计税款270万元,加上买价1100万元,支付成本1370万元。而老张,最终会净得1100万元收益!皆大欢喜!合同约定的价格既要符合市场行情也要在税务评估认可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要承担风险。宋端慧:执业税务师,山东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拥有多年的企业财务实战经验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审计工作经验,业务专长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支持等方面,对农业、大型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业务娴熟,对客户服务悉心用心。购房者要仔细查勘即将购买的二手房,并且要详细验证房屋的各种手续,不能有任何瑕疵。签订合同要规范;其次要对所签条款逐条推敲,文字表达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再次,要弄清所有条款的内容,最好请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请税务师对收益及价格进行测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二是即买卖双方有没有从事房屋交易的资格。这方面的风险主要有:1.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2.房屋权属存有争议;3.房屋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4.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5.房屋已抵押,抵押合同约定房屋不得转让的;6.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8.交易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三是交易手续,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只有手续齐全并办理过户后二手房才算交易完成,即便公证处对房屋交易合同加以公证,只要二手房没有到房屋主管部门过户,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等于交付完成,也就是在法律上还不是买受人的。个人交易二手住宅的,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是免征的。增值税:满2年的住宅,免征;不满2年的住宅,全额征税,北上广深除外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可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二手房销售免征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继承、赠与、交换、分割取得房屋的是不免印花税的。契税:(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另外,我们企业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厂房和土地中也要注意一些风险事项,需要注意被拍卖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安排过户流程,否则,可导致交税后取得不了发票,对资产入账、再次转让都将形成障碍或瑕疵。路红玉税务师:企业投资、股权、分红怎样进行股权架构设计?一家准备新三板的企业,自然人股东1和股东2在2012年成立一家爱心宠物饲料公司,出资500万元,这时股东1的股权占55%,股东2占45%。公司这期间运营一直比较好,到2020年受疫情原因,他们公司的宠物饲料库存积压严重,周转困难,股东2介绍了他的一个朋友股东3,股东3有钱,出资3000万元,约定占40%的股权。如果这样操作,股东1的股权将被稀释到33%,股东2的股权27%。这样,股东1很可能失去话语权,假如哪一天股东2和股东3联手,他俩股权比例达到的67%,超过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就可能完全控制了公司。创始人股东1在落地实施时,找到了我们,让我们帮他规划规划,防止他在公司说了不算,并为将来拟上市做一下体系设计。我们接到股东1的需求后,首先和股东1、股东2股东进行了座谈,充分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和困难,然后和股东3也进行了接触,了解了他之所以出资爱心宠物饲料公司,其内心的初衷是什么,是看中公司的盈利能力、还是想最终控制并拥有这家公司?并对这家公司未来的想法、行业发展、公司基础状态进行了初步的尽职调查,然后综合分析了税收成本,以及以后分红资金路径、再投资等方面,为他设计了4套方案,主要是通过设计持股平台、防火墙等模式,使股东1、股东2、股东3三位股东都达到了自己的诉求,并在公司内形成一种新的平衡关系,既发挥了他们各自的经营优势、资源优势、资金优势,又通过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等,对他们各自的股权、表决权、分红权等进行了分别约定。后来他们经过讨论,认为我们提供的4种方案各有千秋,综合分析,最后采取了第一种方案:为股东1和股东2设立一道防火墙,股东1和股东2新成立一家豆豆公司,股东1占55%,股东2占45%,然后用豆豆公司去控制爱心宠物饲料公司60%的股权,股东3占40%,这样股东1的话语权就不会丧失,未来经营盈利了,将来公司利润分红到豆豆公司,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政策,只要他们不将分红拿到个人手里,就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后来我们一起帮他实施了该方案,效果不错,各方出资人都满意,积极配合,非常完美地完成了方案落地实施。结局是,皆大欢喜。王秀娟税务师:企业在合同签订、借款、房产交易、股权、劳动人事、投资等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税法律风险。随着大数据管理越来越深入,智慧税务建设已列入十四五规划,3月24日两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重点强调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企业老板对公司设立、经营、投资并购等事项的合规性和筹划要求越来越高,工作中我们也是应客户要求,直接参与了他们的项目投资论证、尽职调查、税务筹划等,以及帮助他们实施了商务合同等重要合同条款的审查。税务规划和风险防范,是企业稳健发展的生命线,税务规划服务,也越来越被企业老板们所接受、所认可、所期待,中翰东方税务师事务所也非常愿意在这改革的大潮中,用“财税法”融合的税务专业特长和业务特色,助力企业的发展,助力行业的发展。
VV爱吃007
节税的方式非常多税务支出作为企业最主要的支出项目,一直都是企业的“重点关注对象”。自从节税避税理念传入后,内地企业也采取各种方式降低纳税支出,其中最常见的,莫过于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操作。随着CRS协议的实施,这一方案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于是节税筹划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但节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也需要一定方法才能实行。通常,节税筹划的主要操作方法为以下几项:1、从收入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进行选择、控制,达到节税目的。(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有不同标准。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2、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2)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3、通过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节税活动。(1)费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4、通过盈亏弥补来节税。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盈亏抵补筹划主要体现在,提前确认收入、延后列支费用、收购、兼并亏损企业,几个方面。由此可见,对于内地企业来说,进行节税筹划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操作。但由于每家企业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节税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公司服务提供商为您代劳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您对企业节税筹划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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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pinko酱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据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从业人员84363名,委托人户数总额207.88万户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账;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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