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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茂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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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熟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级税务师合理避税

301 评论(11)

缌喵喵喵

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是新个税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说明国家对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进行强化征管。在如此严峻的征管形势下,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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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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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

(一)重新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合理安排投资架构,科学安排个人回报和投资经营回报的比例,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彻底规避税务风险的选择。

(二)把“壳”变“实”

也就是把用来“避税”的“壳公司”转化成实际经营的公司,变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为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不仅能继续控制税务成本,同时从商业目的上讲,延长了产业链条,增强整体核心竞争力,这实际也是税务筹划的一部分。

(三)境外避税转为境内

(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个人合法权益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利益,但政策又是不断完善的,通过合法渠道影响政策不断完善,使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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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避税高风险的情形

1、“工资拆分”

这种简单粗暴的工资拆分方式是实务中特别多企业在采用的。

以下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

一、一个企业里所有员工工资都一样,这是一个明显不合常理的现象。

二、关于员工提供的发票种类及金额,基本上都是交通、餐饮这类票据,会导致这部分费用畸形大,远远超过企业正常经营中对相关类型费用需求的比例。

虽然拆分工资属于偷逃个税的操作,纳税人应为员工个人,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并不会因为少交的是个税,企业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仍用现金发放

现在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你们还在苦苦地用现金发工资,正常吗?

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

3、补贴不申报个税

总有部分企业没有把员工的饭补、话费补贴、房补、交通补贴、生日礼金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

4、大量员工零申报

如果你们公司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明显偏低的话,大量员工零申报,那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等待公司的就是税务稽查!

5、虚设员工,代发工资

很多企业还会虚设员工,找“李某”代发工资,来拆分高收入员工的工资,但是这种没有考勤记录,没有简历的李某怎么能逃过税务人员的法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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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的12种方法

1、合理利用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补助、通信费的发放

税法规定:以现金形式或随工资一起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费补助,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发票的,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费,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减。

2、职工离职税法优惠

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税;

3、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4、发票冲抵

若为不实开支则不建议使用

5、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假设他不填专项扣除的话,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 20%=24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4000 30%-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预扣预缴额=(15000-15000 20%)=12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0 20%-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6、提高福利降工资

例:深圳某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7、劳务报酬工资化

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有效途径。一般情况是,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工资所得税负比劳务报酬的税负低。这时,尽可能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以降低税负。

8、高工资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9、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账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10.利用好专项附加扣除

6项附加扣除,就是3家1老1小1己。3项与家庭相关: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1项与老人相关:赡养老人。1项与小孩相关:子女教育。1项与自己相关:继续教育。

具体的免税额度及适用条件,大家已了如指掌,重点说一下可分摊额度的项目如何合理分摊。

1.赡养老人,2000元/月免税额度。如共同赡养人有2名,按照规定,必须选择每人每月1000元免税额度平均分摊。如共同赡养人大于2名,按照规定,可均摊、约定分摊或老人指定分摊。

2.子女教育(含子女本科以下学历的继续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免税额度。选择由夫妻一方全额享受或双方各自每月500元免税额度。

3.大病医疗,当年累计自付部分超过后,在8w内的据实金额。选择由夫妻一方全额享受免税额度。

4.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免税额度。选择由夫妻一方全额享受免税额度。

5.住房租金,800-1500元/月免税额度。选择由夫妻一方全额享受免税额度。

以上可以分摊额度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夫妻、或大于2个共同赡养人之间分摊时,遵循同样的最优化分摊原则。即:通过判断分摊人全年总收入所在税率档的高低,来决定分摊方式。

例:小王和小红是夫妻,小王扣除社保缴费后,年度收入合计为15万元,小红扣除社保缴费后,年度收入合计为9万元。双方父母未满60周岁,有一子女在读幼儿园,一套房在还贷款利息。合计免税额度为2000元/月。减去6万/年免征额后,小王个税税率在3%-10%之间,小红个税税率为3%。很明显,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的额度都应全额分配给小王,可节税 元。如分配给小红,只能节税 元。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分摊时,一定要对照税率表,分析分摊人税率区间的差异,把尽可能多的额度让给税率档次高者。

11.避开“年终奖雷区”

每名纳税人,每年享有一次年终奖计税机会,即用年终奖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去匹配税率区间,再用速算法得出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在每个税档的临界值处,会存在“年终奖雷区”,简单来说就是多发1元钱,却要多缴纳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个税。

例:小陈发放年终奖36000元,小贺发放年终奖36001元。小陈缴纳个税36000 元,小贺缴纳个税=36001 ,小贺看似多发1元钱,实际却多缴税元。这就是“年终奖雷区”。

1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种政策往往力度很大。如下步骤:

一、高薪人士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服务关系。

二、原公司通过服务费的名义将原本的薪资支付给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收到费用后,为原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让原工资作为进项发票抵冲成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将5%-35%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核定征收,最高个税税率为。

经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将45%个人所得税,避税为个人所得税与3%增值税,如果年薪为100万,只需缴纳万的综合税即可。

合理避税是合法的,通过合理避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减轻个人或家庭财政负担。所以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得当的“操作”,合理合规的避税!

270 评论(12)

樱花龙女

说心里话 在中国避税根本不可能实现,理由如下:1、政策变动过于频繁,具体你可以买本税法公告看看2、执行税法的人处于自愿或非自愿不好好的执行法律,比如大家基本都受刁难,吃拿卡要3、基层税务人员常常把经念反了,比如最近,国家推行结构减税,规定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以下不纳税,但全国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是,所有的工商户核定的销售收入至少是2万,然后按600定税,而之前基本上个体户核定的收入是6000,纳税180元,你看看,只能说政府逼良为娼4、避税的成本太高,避税花的钱把其中10分之1拿出来 打点 总之,避税在中国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别听理论,理论那一条实际中根本行不通,还是打点活动是王道

158 评论(8)

欧阳小七

避税: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等活动。 二、避税的基本条件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容易避税(不是偷税)。通常来说,避税需要企业具备一定条件,而这一般也是跨国企业可以做到的: 1、企业规模较大,理想的公司模式是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分公司。集团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交易、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订单转让等措施避税。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公司的税率应该有高低多少不同、税种有收与不收之分。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在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投资、经营活动事先安排,如果,流动性不强,对经营活动无法安排,则不能起到避税作用。 3、公司决策行为简单,如果一件事情,需要公司经理层开会讨论,多数同意后,报上级领导批准,上级领导在开会,会上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结果只有一个——搁置一边。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负责人,这样这个税务筹划过程只需说服一人即可,实施也比较容易,相互配合也比较默契。 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企业减轻税负不能等同于企业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要靠产品质量、价格、知名度、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多方面共同合作,切忌依靠避税过活。 方法: 1、利用课税主体转移的方法避税 (1)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 ①变更国籍及注册地 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即法律规定拥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该自然人避税的主要方法即放弃该国籍,加入其他国国籍。对于企业来说,其核心问题主要是看其注册地,一个跨国公司如果在避税地(百慕大、巴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母公司,在税收较高地区设立(而不是成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则该分公司没有无限纳税义务,只需对在税收较重国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税,无须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②在适用户籍标准的国家 对个人来说,在适用户籍标准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天数构成其无限纳税义务的因素。跨国自然人住所、居所转移或避免的方式有:住所真正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中途离境、成为临时纳税人、部分移居。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对全球收入纳税。 对于法人来说,居所的避免与转移方式是迁出与转移总部位置。在实行户籍标准的国家,如多数欧洲国家,判定居民公司标准主要是对公司控制管理机构的判定。如果跨国公司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地点,在免税地召开股东大会、设立总部,就可以避税。 例:设在荷兰的壳牌石油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荷兰具有法人居民资格,从而进行国际避税。①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总部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会议报告;②在荷兰地区只发行优先股,或不让荷兰股东参与管理,只保留其财产权;③选用非荷居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④不从荷兰发布全球指令;⑤在荷境内设立独立的服务公司,作为管理机构。 当然,如果将公司管理实体,如建筑、办公设备等搬至避税地则可能要产生一笔可观的搬迁费,承担一定的停工损失,人员的搬迁费用,还可能因为处理当地财产缴纳一定的资本利得税。 2、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避税 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指纳税人并不离开居住国或变更居民身份,而是采用所得、财产与所有者分离的方式,来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其典型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和信托方式避税。 如:纳税主体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信托公司,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凡属于这部分财产取得的收入,都归属在信托公司账上。由于相关的金融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很显然,这样可以减轻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课税客体转移避税 所谓课税客体转移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对资金、货物、劳务、费用的转移,改变或避免所得的来源地,以避免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由于纳税主体的转移易于被发觉,是政府打击的对象,相比之下,纳税客体的转移较为隐蔽,也较为常见。 货物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的不同于正常市价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这种定价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不是在独立竞争条件下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是按照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 从纳税角度看,当内部定价在同一地区(如果全国税收统一,可扩展到全国)时,转移定价并不影响税收总额,只影响到各个地区间的税收分配。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税收、税制的不同,内部定价开始向避税目的的方向发展。 (1)实体的转移定价 (2)无形资产、服务的定价 4、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 (1)利用延期纳税规定避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举办的俱乐部和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一次性收取的会费、保证金等,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分别纳税。 又如,从事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外企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 (2)选择适当的国外经营方式 例如: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4%(商业)、6%(工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可以到税务局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可以选择核定交税,也可按收支粘贴簿征收。 (3)运用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列明了各种优惠措施如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开发区的优惠措施、特种行业等优惠措施。

156 评论(15)

狐狸猫fiesta

熟悉国家税法政策 避税要有法可依 有据可依 且 合情合理 很多避税 是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的 这点很重要 如果不符合程序法 很有可能就是偷税

99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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