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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机关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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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看到的案例解析依据的是施行的老《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对老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施行),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授予了税务所可以作出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请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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