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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月光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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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枫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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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其发起创立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该所专注于向国内外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争议代理等法律服务。刘天永律师具有十多年税务行业从业经验,以其专业的服务、缜密的筹划和务实的作风为客户所推崇;现担任多家跨国公司投资税务顾问,为其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客户范围涵盖房地产、高科技、电力能源、金属矿业,金融培训、教育服务等行业。刘天永律师创办的北京税务律师网是国内最大的税务律师门户网站。刘天永律师常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已出版著作:《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等。

刘天永税务师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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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说1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包含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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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潜山林

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刘天永税务话题下的优秀回答者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2 人赞同了文章为你朗读6 分钟编者按: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一方面在于督促税务机关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征期限,则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责任主体不同,税款追征期限也不相同。税务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原税务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清算,仍应当遵守追征期限的要求,不得以纠正错误的名义突破税款征收期限的限制。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详细阐释。一、案情简介三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地位于莆田市,经营范围系商业运营管理;商业活动策划;实业投资、商业地产投资等。2006年6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依法对三信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06年6月9日对三信公司2004、2005年度应纳的各种税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三信公司依照该决定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0年2月2日税务局作出《关于撤销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莆城地税发[2010]4号)(以下简称《撤销通知》),认为处理决定对三信公司开发项目进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违反《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5]19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每个楼盘未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撤销处理决定,并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撤销通知》,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税务局纠正原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而下发的《撤销通知》是否可诉?(2)《撤销通知》引用的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3)《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是否超过法定追征期?税务机关观点:《撤销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税务局对纳税情况检查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税务局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自己原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纠正,并适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法定追征期的要求。法院观点:(1)法院认为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已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三信公司纳税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而《撤销通知》中所适用规范性文件均自2006年度及以后实施,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3)税务局作出《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已超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三、华税观点(一)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纳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具有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判定标准为: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撤销通知》撤销了其对三信公司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税款的数额认定,要求其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三信公司的纳税义务从已经确定并履行完毕的状态重新回归到不确定的状态,并产生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重新清算的法律后果。《撤销通知》产生的上述法律后果将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在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实施之前,就涉案交易三信公司无需对每个楼盘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但根据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则需要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本案税务局虽然第一次检查时间发生在2006年6月,但三信公司涉案三个项目的应纳税行为发生于2004至2005年度。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调整,适用该文件将导致三信公司纳税负担加重,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2006年6月9日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三信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根据该处理决定履行了纳税义务,该税收征管行为已经完结。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税收征管行为,在处理完毕之后才实施的国税发[2009]91号文等文件则更不应适用于本案。《撤销通知》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从旧兼从轻的补充原则,援引上述文件 “纠正”原做出的处理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三)《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超过法定追征期相较于原处理决定,即使本案应当适用《撤销通知》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三星公司需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承担补缴税款义务,该税款追征补缴行为也应当遵循税款追征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2006年6月的清算行为,系三信公司主动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该次结算及通知时,税务局均未指出,三信公司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存在虚假、不全或者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况。三信公司申报的资料不存在虚假,只是计算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差异,而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也未发现并进行调整,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责任,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追征期。综上,本案土地增值税未分别计算的责任归属于税务局,应适用三年补缴期限,而税务局于2010年2月2日方作出《撤销通知》,距2006年6月9日的清算时间,已经超过追征期限规定,即便该《撤销通知》是对处理决定中错误的纠正,也应当遵循追征期限的规定,不得通过以纠正原处理决定中错误的名义突破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刘天永 · 1128 篇内容关于举办“2020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九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的通知文章 · 2 赞同 · 0 评论编辑于 2019-06-28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申请转载分享到​​​纳税人评论添加评论...推荐阅读违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税务机关败诉编者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之一是程序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则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会面临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以一则税…刘天永的文章 · 9 赞同增值税又出新规!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抓紧时间打印出来学习!久思财税...的文章 · 16 赞同十二月最新案例:省级税务机关因何败诉?违反法定程序或成税务机关败诉最大诱因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税案反思:纳税人在税务救济程序提起中应注意的三大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8 赞同税案观察:纳税人逾期缴税一定会丧失复议权吗?刘天永的文章 · 15 赞同有《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税务局为何还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7 赞同企业应对失控发票的正确方式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企业接到了主管国税局失控发票约谈函,告知该企业已通过认证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外地某国税局认定为失控发票。为此,主管国税局通知企业到国税局谈话。在发出约谈…王永亮律...的文章 · 13 赞同一份税务处罚决定书,法院竟找出了6个违法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17 赞同对税务机关不受理或不确认纳税担保的法律分析刘天永的文章 · 6 赞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需区分,税局适用错误致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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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晨郡主

主讲人:刘天永,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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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猴子@219

生命因磨炼而美丽平心而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生命经常忍受磨炼--折磨式的历练,哪怕真的是因此可以增加人的美丽,也不会有人欢呼着说:“啊,我多么喜欢折磨式的历练呀。”人总是向往平坦和安然的。然而,不幸的是,折磨对生命之袭来,并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依据,不论人们喜欢与否,它只管我行我素,甚至有时还要强加于人,谁奈它何?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不让自己振作起来去迎接这挑战呢?人们为什么不能把它变作某种养分去滋润自己的美丽呢?人们回避磨炼,是因为不想忍受它,当回避不了时,人们又说,磨炼原来是可以美丽人生的,两边皆有道理。避开折磨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一旦躲避不开,就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之所以说此亦是生命的最佳选择,乃是因为,人们在陷进折磨时,他面对的选择不止一个,比如说痛苦、焦灼、失恋、迷茫、束手无策或一蹶不振,而这些选择,就没有一个具有积极的性质,皆是对人生的消沉与颓废。比起这些选择,惟有选择让折磨变作美丽人生的养分,方才算是最佳。生命因磨炼而美丽,关键在于人对磨炼认识的角度和深度。应该说,磨炼本身就具有美丽人生的功能,假若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反让磨炼把自己丑化了,这就有点雪上加霜的味道了,除了磨炼的起因之外,你只好谁也甭怪。鉴于以上原因,所以也并非是说,谁的生命都会因磨炼而生美丽的,生丑陋者也大有人在。生命因磨炼而美丽,不仅仅因为生命需要在磨炼中成长,主要在于,磨炼对生命的不可回避性。人群之中,物欲横流,而且方向和力度又不尽相同,谁料得到何时何地就会滋生出一种针对自己的折磨来呢?料不到又必须随,随又不想使自己一蹶不振地消沉,这样,经过努力,使其转化为自己有用的能量,就成为人之不选之选。这时候的磨炼对生命来说,已变作美丽的阶梯,虽然阶梯的旁边充满荆棘,但在阶梯尽处,却充满鲜花,坦然走过荆棘,就必然置身于另外一重天地。生命因磨炼而美丽,还在于它使人生收获了用金钱也买不到的某种负面阅历。人生阅历,正面的居多,人生的教诲,善良的居多,这些东西,都构不成对人生的考验,惟有折磨具备这种恶质。常言不是说“猪圈难养千里马,花盆难栽万年松”吗?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就是因为其缺乏考验的机会。不光是此,生活中的其他事情也一样,凡没有接受过考验者,你就很难断言它是否完整和美丽。而这种考验,又非是谁有计划地出的考试题,它是不期然而然地就横亘在了人的面前,使人猝不及防。由于它的这种突发性质,所以它之于人考验的意味就足得很。经此一番挣扎磨炼,人没有颓废,反而更加精神了,这样的生命不走向美丽还走向哪里呢?固然,磨炼也是可以丑陋人生的。人生原本还有点美丽,经过数次折磨式的履历之后,但没有使其成熟和美丽,反倒使它充满痛苦、迷茫、彷徨,甚至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唯唯诺诺,没有一点棱角脾气了,这是不是有点丑陋呢?`对于这些人来说,所有的磨炼都不能称之为磨炼,而是灾难。总而言之,只要有点挫折和难受,就无不如同灾难临身,什么坐卧不安呀、神不守舍呀、食不知味呀等等,这些消耗情绪的东西就都来了。如此人生,让它如何从废墟中走向美丽呢?一颗心已被灾难二字占满,体会它尚且不够,可能让他分出心来瞄一眼灾难背后的美丽?所谓的灾难,其本身已使人不堪忍受,再要以此种心态情绪去强化它对人的伤害,这不是越瘸越使棍打了吗?人生难美,是不是就这样被自己注定了呢?这样对磨炼的感受,实际上大可不必。退一步说,假若你无力使折磨变作美丽生命的阶梯,却也不该使它变作生命的灾难之门。在美丽与灾难之间,保持个中立的态度如何?即以无所谓的心态来对待它如何?这样做,至少生命不会出现消极现象,不消极不就说明其中有积极因素吗?这远比把磨炼视作灾难的认识事物的方法要乐观得多。在某些时候,人生的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也许显得更重要,人们是不应该对之忽略的。精神财富的获得,有许多方法,而不断地经受磨炼,是其方法之一,或者说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而人生之美丽与否,首先可看的也就是他的精神财富多寡,而不是依据他的物质财富多寡。生命因磨炼而美丽,美就美在此处。不错,人总是希望平坦和安危的,谁也不想要折磨式的历练。但是它却没有因此而不来,作为被动的承受者,又不想就此妥协,那么,就拿出你的智慧,化腐朽为神奇吧,人生将因此而走向美丽,虽然此属于被迫的性质,也比无所作为要好。歪打正着,亦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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