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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中明确了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确定办法,同时规定该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该税率与当时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一致。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文件,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其中,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但文件并没有对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公式进行规定或变更,财税[2004]22号也未废止,争议由此产生。一种意见认为,财税[2004]22号文件规定的“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就是按照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确定的。因此,既然乙类卷烟的税率已调整,该公式中的固定消费税税率也应调整为36%。注会、注税都是采用此种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财税[2004]22号文件已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而不是消费税税率固定为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因此。财税[2009]84号调整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对该公式没有影响,消费税税率仍应固定为30%。个人赞成第二种30%的意见,因为按照文件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更合理,要调整为36%,国家税务总局应另行下文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按30%或36%通过该公式计算的结果差别不大,对进口卷烟最终税率的确定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是考试,建议按照相关教材理解。
杨杨d妈咪
好像烟叶烟丝这块一直都不是特别清晰啊,也可能是政策在变化。我在东奥14年的税法视频上看的是计算收购烟叶增值税的时候,是(实际收购价款+烟叶税)*的扣除率。这里的烟叶税比较特殊,是先用收购价款+10%的一刀切价外补贴,再乘20%得到的。而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时,是实际收购价款。所以按这个理论的话,第二题计算的进项税是错的。不过我看了下,第一题的烟叶税计算的也不对啊,应该是(50000+18000)**。增值税应该是(50000+5500+18000+1500+14960)*。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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