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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影妖妖艾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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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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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参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你也可以拨打当地省局管理中心电话):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注销税务师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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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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