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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贝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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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评论(15)

cdzsmz5288

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这些官方的财务新闻资讯,了解比较权威的新闻,然后再看业内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了。

299 评论(9)

松涛学大教育

其实,工作圈子周边的人交流、和专业论坛交流,主要还是有助于开拓...活到老,学到老这样的理念,不管是逛网站还是论坛都是为了获取信息,增长见识。

刚毕业那会,我什么都不懂,就经常逛各种财务论坛,找大拿交流学习,后来慢慢成长起来了,入门级的网站看的比较少了,还是在大学阶段、刚上班入职早期看的较多一些。

作为财务,相信你日常常去的网站与论坛主要有四大类型,以下这些吧。

一、看财税财经资讯的网站

首先,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这些官方的财务新闻资讯,了解比较权威的新闻,然后再看业内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了,比如以下。

①中华财会网: 是中国最早的会计行业门户,也是财会人员必读网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丁平准创办于2000年5月,网站名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题写。网站有机整合资讯、财税实务、多媒体互动等丰富内容产品,以专业客观的视角,为中国财会人员和专业机构提供必需的财会信息及相关的基础服务。

②财经网:由《财经》采编团队创立于2008年,是一家财经证券股票门户网站。为希望一览海内外重大财经新闻的读者提供全方位的原创新闻与 分析文章。构建一个以财经证券、金融管理、投资理财内容与服务为主的信息平台。

二、财务交流学习的论坛

逛这些财务论坛,可以和同行人士了解实务答疑、税务讨论、审计讨论、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信息,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需要,逛不同的论坛与版本,我只推荐一两个代表的吧。

①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开设的有会计实务论坛、税务实务论坛、审计实务论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行业话题。

②中国会计社区:是中国会计网(会计通)旗下的会计论坛,包括会计学习、税务政策、会计论坛交流、会计实务答疑等版本。

三、财务日常工作常用的网站

财务日常需要使用的网站以及工作工具还是很多的,使用比较多的有发票真伪查询、出口退税查询、财税计算器、现金流量表等等,说两个典型的吧。

①发票真伪查询:报销吧。财务最烦的是什么?整理发票。这个比较强大,一扫便知真假,支持网站和APP客户端。不仅可以一键真假发票OCR识别技术,还是一款非常强大的企业费用报销软件,报销吧App基于企业信用进行先行垫付,支持企业月结。主打费用管理,支持代报销、费用控制、费用分摊、沟通和通知、出差比价、货币汇率、自定义消费类型等功能,对接了用友、金蝶财务自动化软件,工具含有网页版、手机App客户端、企业微信版版本,基本功能免费。

②财务报表。Excel是财务最常打交道的了,每到月末,忙成“狗”,这里我就推荐一个网站:海致BDP,是一个在线数据图表制作工具网站,有上传数据、整合数据、分析数据(分析能力比较强)等功能,数据结果呈现为各种漂亮的可视化图表。在BDP个人版,一键完成数据接入,原始数据自动更新,报表结果也随之更新,每月的例行工作,效率提高N倍。

四、考证培训职业提升的网站

有了含金量高的专业证书后,是不是就可以晋升财务主管了?现代企业会计不再是管账、编表的“账房先生”,而是协助公司最高层管理当局运筹帷幄的“中药智囊”、“理财专家”。企业招人不仅看重证书,更注重你的实操能力。

①财务经理学院:财智东方旗下机构"财务经理学院",从伴随财务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专门针对财务经理人实务工作需要而设计,拥有财务培训课程、财务经理辅导、在线答疑相结合的特色培训服务方式。

②财务第一教室:是一家专注于企业财税实务视频培训的网站,财税学习平台,课程包括高端课程、岗位课程、实操课程、考证课程。

知识更新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尤其重要。除了这些,其实国外也有一些不错的网站,可以去了解下,视野要放大一些,我觉得这个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吧。

总结:个人认为财务的实际经验还得在工作中慢慢学习。之所以去逛这些网络与论坛,更多的是了解行业的信息以及与同行业的人士保持沟通比较便捷。如果你只看这些网站或论坛,并不能提高你的能力,顶多是见识多吧,更多的还是要自己实践来做事。

140 评论(10)

cleopatrazz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有的。您可以看一下高顿部落的注册税务师论坛,里面有很多考生发的帖子,还可以聊天,大家可以交流一下。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285 评论(8)

superman0810

有会计实务论坛、税务实务论坛、审计实务论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行业话题。

135 评论(9)

百度钱包丶

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刘天永税务话题下的优秀回答者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2 人赞同了文章为你朗读6 分钟编者按: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一方面在于督促税务机关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征期限,则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责任主体不同,税款追征期限也不相同。税务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原税务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清算,仍应当遵守追征期限的要求,不得以纠正错误的名义突破税款征收期限的限制。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详细阐释。一、案情简介三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地位于莆田市,经营范围系商业运营管理;商业活动策划;实业投资、商业地产投资等。2006年6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依法对三信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06年6月9日对三信公司2004、2005年度应纳的各种税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三信公司依照该决定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0年2月2日税务局作出《关于撤销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莆城地税发[2010]4号)(以下简称《撤销通知》),认为处理决定对三信公司开发项目进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违反《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5]19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每个楼盘未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撤销处理决定,并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撤销通知》,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税务局纠正原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而下发的《撤销通知》是否可诉?(2)《撤销通知》引用的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3)《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是否超过法定追征期?税务机关观点:《撤销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税务局对纳税情况检查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税务局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自己原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纠正,并适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法定追征期的要求。法院观点:(1)法院认为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已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三信公司纳税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而《撤销通知》中所适用规范性文件均自2006年度及以后实施,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3)税务局作出《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已超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三、华税观点(一)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纳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具有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判定标准为: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撤销通知》撤销了其对三信公司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税款的数额认定,要求其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三信公司的纳税义务从已经确定并履行完毕的状态重新回归到不确定的状态,并产生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重新清算的法律后果。《撤销通知》产生的上述法律后果将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在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实施之前,就涉案交易三信公司无需对每个楼盘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但根据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则需要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本案税务局虽然第一次检查时间发生在2006年6月,但三信公司涉案三个项目的应纳税行为发生于2004至2005年度。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调整,适用该文件将导致三信公司纳税负担加重,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2006年6月9日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三信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根据该处理决定履行了纳税义务,该税收征管行为已经完结。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税收征管行为,在处理完毕之后才实施的国税发[2009]91号文等文件则更不应适用于本案。《撤销通知》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从旧兼从轻的补充原则,援引上述文件 “纠正”原做出的处理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三)《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超过法定追征期相较于原处理决定,即使本案应当适用《撤销通知》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三星公司需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承担补缴税款义务,该税款追征补缴行为也应当遵循税款追征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2006年6月的清算行为,系三信公司主动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该次结算及通知时,税务局均未指出,三信公司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存在虚假、不全或者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况。三信公司申报的资料不存在虚假,只是计算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差异,而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也未发现并进行调整,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责任,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追征期。综上,本案土地增值税未分别计算的责任归属于税务局,应适用三年补缴期限,而税务局于2010年2月2日方作出《撤销通知》,距2006年6月9日的清算时间,已经超过追征期限规定,即便该《撤销通知》是对处理决定中错误的纠正,也应当遵循追征期限的规定,不得通过以纠正原处理决定中错误的名义突破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刘天永 · 1128 篇内容关于举办“2020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九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的通知文章 · 2 赞同 · 0 评论编辑于 2019-06-28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申请转载分享到​​​纳税人评论添加评论...推荐阅读违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税务机关败诉编者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之一是程序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则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会面临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以一则税…刘天永的文章 · 9 赞同增值税又出新规!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抓紧时间打印出来学习!久思财税...的文章 · 16 赞同十二月最新案例:省级税务机关因何败诉?违反法定程序或成税务机关败诉最大诱因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税案反思:纳税人在税务救济程序提起中应注意的三大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8 赞同税案观察:纳税人逾期缴税一定会丧失复议权吗?刘天永的文章 · 15 赞同有《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税务局为何还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7 赞同企业应对失控发票的正确方式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企业接到了主管国税局失控发票约谈函,告知该企业已通过认证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外地某国税局认定为失控发票。为此,主管国税局通知企业到国税局谈话。在发出约谈…王永亮律...的文章 · 13 赞同一份税务处罚决定书,法院竟找出了6个违法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17 赞同对税务机关不受理或不确认纳税担保的法律分析刘天永的文章 · 6 赞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需区分,税局适用错误致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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