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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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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catio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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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时间价值(1)复利终值:F = P × (1+ i)n = P ×(F / P,i, n)(2)复利现值:P = F × (1+ i)-n = F ×(P / F,i, n)(3)普通年金终值:P=A×(P/A,i,n)(4)普通年金现值:P=A×(P/A,i,n)(5)预付年金终值:A×[(F/A,i,n+1)-1](6)递延年金的终值:F=A×(F/A,i,n)(7)递延年金的现值:方法1:递延年金现值:P= A×(P/A,i,n)×(P/F,i,m)方法2:递延年金现值:P=A×(P/A,i,m+n)- A×(P/A,i,m)2.资本成本普通股资本成本:KS=D0(1+g)/[P0(1-f)]+g=D1/[P0(1-f)]+g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KS=RS=Rf+β(Rm-Rf)3.财务报表分析(1)短期偿债能力比率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资本-长期资产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比率=货币资金/流动负债(2)长期偿债能力比率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产权比率=总负债/股东权益权益乘数=总资产/股东权益长期资本负债率=[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股东权益)×100%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现金流量与负债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周转夭数(周转期)=365/(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与收入比=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存货周转率(次数)=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存货权益净利率=(净利润/股东权益)×100%权益净利率=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3)杜邦分析体系权益净利率=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次数×权益乘数

税务师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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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1015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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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daniel

“注册税务师”考试已改名为“税务师”考试,而《财务与会计》这一科目的学习方法可以参考以下6点: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财会知识的掌握。首先从税务师执业的对象和内容来看,税务师提供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事单位无论是协助企业办理申报纳税。还是开展税收筹划等工作。都需要税务师有全面的财会知识,并符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其次从考试。角度看,五个科目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把财务与会计科目作为副科。寄希望于本科目送分或降低要求的想法是十分错误的。2、由于本科目全部试题均属于客观题型,具有出题点分布广泛、不容易把握等特点:因此要求者生在复习备考时,首先应当全面系统地研读《财务与会计》考试大纲知指定教材,区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内容的不同要求。领会教材中的知识内容,适当记忆应当掌握的这本概念深入理解基本理论、弄懂基本方法的内涵、其次要掌握各章之间的联系,注意区分相近的概念和相类似的问题。再次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有目的地深入学习重点章节。这里所谓的重文章节,主要是指考试大纲中明确应掌握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是本科目试题命制中计算报和综合题的出题点。就财务部分来说,除了全面掌握各章的基本原理外,重点应当掌握诸如货币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的计算。各项财务比率指标的计算、资金需要量和利润的预测、资金成本的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会涉及的有关计算内容;会计部分的重点基本可以参照历年考试的主要出题章节。考生复习时应注意,一定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而不能采取“猜题”“押题”的方式学习。3、在系统学习指定教材的同时、还可以阅读一些有关财务在会计方面的参考书。因为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教材涵盖内容多、特别是会计部分的很多内容在介绍了基本的处理方法后。由于篇幅有限未能对其会计处理实务举例进行详细说明。如教材中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的举例说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调整的有关内容尚未全面展开介绍,建议考上阅读和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和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讲解等有关参考书。加深理解,领全教材内容,提高知识更新能力。4、要将所学的财务与会计知识运用于实务,活学活用,这样才能适应试题变化。对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应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不能死记硬背。要善于利用所学知识。以不断提高专业判断能力。5、在阅读教材和有关参考书的同时,应做一些必要的练习,《财务与会外》科目是一门技术性和实务性很强的课程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法。因此本科目的复习备考应当注意将所学基本理论和方法,适用于企业财务与会计业务的处理上。如何学会运用?我认为、除阅读教材外。动手做一些练习题是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为考试提供实战经验,做练习题时、考生应注重培养自己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能力,做到举一反三。这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指定教材中的例题是考生首先要弄清楚的实务统习题、做练习题时,先要看清和理解题意,明确每个题目的要求;然后注意题目给出的资料和限定条件。弄清题目所给资料在题目中的用途。哪些是有用的、哪些属于干扰项;最后,所给内容不要遗漏。顺序不要颠倒,有关如会计科目或报表的项目名称要准确无误。数字计算要仔细、以确保解题准确无误。6、要注意把握答策略;本科目试题的题量和计算工作量较大,因此。考试时,一定要先易后难,注意轻重缓急和答题时间的分布。应先做容易的题;后做较难的题,以合格为目标、遇到较难且没有把握的题,应暂时搁置,千万不要为了求解1分的单项选择题而化费较多时间,从本科目历年试题中可以看到,至少有50的分值并不需要计算属于文字性质的。因此,考生可以先做文字性质的选择题。后做计算性质的选择题:在把握各个知识点的基础上,考试时如果能把握正确的答题策略、将有助于取得良好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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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的财务与会计分二部分,一是会计部分,分值约占70%左右,二是财管部分,分值约占30%左右。 2007年注税的财会教材已经按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变更,故建议您可以购买一本注会会计的辅导书(北大东奥的或者中华会计网校的均可)来准备,这样效果应该是比较高的。 注税的会计难度比中级的会计实务要高一些,比注会的会计课程要略低一些,故用注会的辅导书来准备,效果是很好的。 注评的会计与注税的会计可以结合来看,不过,注评的会计部分要适当关注一下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这部分在注评的测试中会适当多些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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