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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的备考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税法一》中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快来小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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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概述
1.概念: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
①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②征税面比较广
③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④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⑤实行按次征收
不动产转让环节税收
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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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两种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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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师的备考中,不管前方有多大的困难,大家都要以平稳的心态去面对,积极面对。今天这篇文章,高顿小编为大家带来《税法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快来学习一下吧!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
《税法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要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需要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分别进行申报纳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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