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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全国的企业,不论大小,不分行业,都实施了实时采集、查验对比的税务监管,对纳税人虚开、失控行为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黎明同台
查询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虚开的判断依据如下:1、提货单代表行使所提货的所有权的凭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内贸提货单的交付应视为内贸提货单所标明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显然《民法通则》支持提货单作为物权凭证,提货单的转移应视同其承载记录货物事项所有权转移。显然,D集团向R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R公司向L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提货单让交易对方提货,说明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商品事项与对应的商品同方向移动,商品购销事实客观实在。2、提货单的合法性。内贸提货单应当依法签发、取得和转让。内贸提货单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内贸提货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虚作假,或与仓储单位或运输单位恶意串通,签发不能提货的内贸提货单。内贸提货单的取得和受让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 的代价。内贸提货单的取得或受让一般应以合同取得或受让为基本要求。3.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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