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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师的备考中,不管前方有多大的困难,大家都要以平稳的心态去面对,积极面对。今天这篇文章,高顿小编为大家带来《税法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快来学习一下吧!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
《税法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要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需要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分别进行申报纳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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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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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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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22年新增)
二、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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