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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A是:国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综合能力资格认证等级考试(简称国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综合能力等级考试或国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综合能力资格认证),Certificate of Competences in Public Accounting for Global Accountants/Tax Agents/Finance Officers(简称,CCPA)是根据IFAC(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国际教育规则修订版第9号(IEG9)提出“会计教育和实践的目的是培养出能够在职业生涯中对所在职业和社会有积极贡献的有能力的职业会计人员”的要求而推出的资格认证等级考试。CCPA“薪税师”能力水平评价项目系 CCPA 国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财务经理)综合能力等级考试的一个专项项目。薪税师是基于CCPA认证体系之下,融合了部分CCPA现有的课程,针对目前市场需求以及未来的发展独立开发的一个专项认证。CCPA“薪税师”成都已经开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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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了解二者的定义: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从上述定义可知,纳税主体包括了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不能作为会计主体的,因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自然人不是空间范围.如果就纳税法人而言,可以断定,纳税法人必定是会计主体. 例如:总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是法人,所以它们是会计主体也是纳税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依附于法人总公司,它可以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但它不是纳税主体.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会计主体 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因此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法律主体 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 纳税主体 就是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这里主要讲一下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与联系: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 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的所有者,就是指单位或组织的所有者,可以理解为所有者权益。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一般就是指单位或者组织。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集中于反映特定对象的活动,并将其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纳税主体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前提。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关于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观点将纳税主体的范围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而认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所负有的扣缴义务、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是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义务,并将其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称为“相关义务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
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种观点不将纳税主体拘泥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是还将其所履行的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等在实质上相当于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也包括在纳税主体之中,是为大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这里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赋予这些主体以纳税主体的地位和资格,有助于明确他们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会计主体 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会计的对象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即会计工作的客体。由于会计需要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一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而会计并不能核算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即凡是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都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也就是会计的对象。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通常又称为价值运动或资金运动。由于单位的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所以不同单位的会计对象均有不同的特点。
财务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有一定的区别,中级财务会计是注册会计师的考试科目,它的涉及面比较广,注重考生对政策和理论性的把握。 中级会计实务是会计师职称考试的科目,它比较注重考生具体操作实务的把握,包括资产减值、股权债权的核算、递延税款处理,交易方关联账务处理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考生对会计实务处理速度快,娴熟,同时能够清楚的了解核算中的难点和关键点。财务会计主要侧重于成本会计,成本核算是主要内容。中级财务会计是基础会计的深化,主要有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权益等许多内容。 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对财务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记录和计算所应用的基本方法。它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报表等。而我学中级财务会计的时候也很头疼,一起分享一下经验吧: 《中级财务会计》是在学习初级财务会计的基础上,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循环过程。 书中的重要内容有: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及主要内容,企业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基本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编辑。 我认为最难的就是“投资”里面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尤为重要,特别要分清里面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核算的办法,还有成本法和损益法的区别,并且要能够熟练的写出分录。 对于债务重组的核算也要熟练掌握 ,我最高不清楚那些费用应该资本化,这个我觉得也是考试的重点。 除了重点以外,书必须要很仔细很仔细的认真看一遍(我只看了一遍,看书的次数要因人而异),最好能达到想到这个知识点就知道大概在书中的位置。 对于书中的例题我看的方法有一点特别,我认为例题不应该去看,而是在看之前自己做一次,因为在例题前面会有一个自然段告诉你这个知识点的分录怎么做,你自己根据里面的发放自己做一次再看答案,这样会比你看了答案直接知道做法,更有助于记忆。 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很细,很杂,所以在看书时一定要仔细,我看书时完全是一个字一个字的看,避免知识点混淆。
会计对象不是会计主体,会计对象是指的索要核算与监督的内容,即会计的业务,而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
区别:
1、 会计的对象 是指会计所要核算与监督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相互关联的环下网成的,它概括了各种经济活动。
2、 会计主体 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独立地记录和核算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核算、反映企业投资者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四类主体:
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桃色蔷薇
在税务师的5个考试科目中,《财务与会计》也是不简单的一个科目,在备考前大家一定要充分了解科目的相关信息,更好的备考,更好的应对考试,这一科目的题型是什么呢?考试有哪些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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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题型是什么?
《财务与会计》的题型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分析题。所有题型都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的。
单项选择题中计算型与文字型题目的比例预计为6:4,考查内容较为基础,计算型单项选择题计算量较大,但计算思路并不复杂;在文字型单项选择题中,个别题型的考查细致深入,需要考生对教材细节知识点给予足够的重视。多项选择题几乎全部是文字表述型题目,考查覆盖面很广,出题方式灵活,考生在作答时应坚持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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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试有什么特点?
1.题量大、时间紧。
考生要在150分钟内完成80道题的作答,平均每题作答时间不足两分钟,需要合理安排时间。
2.考点散、乱、杂。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科目的考点编排结构,并没有按照具体准则进行区分,而是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大小排序
3.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出题。
试题基本体现了考试大纲的等级要求,试题中,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所占分数很高,而只要求了解的分数很少。
4.考查的重点突出。
虽然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的大部分内容,但出题概率和分布不均衡,所以同学们在备课时无需在个别难点上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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