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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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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有5种。
(一)按征收率3%计税的情形。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下同)。
2.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或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4%计税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销售下列货物的行为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自来水公司销售购进的自来水;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以上第一种~第七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出处: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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