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我1239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1993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玲玲--00
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使经济事项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要面对众多的客户,成本和效益原则使得他们不可能奢求对每一个被审计事项都做到事无巨细。由此,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1)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人员在计划与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时刻想到,工作稍有不慎或不适就可能发生过失或弊端,就可能承担特定形式的法律责任。为此,必须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认真而又警惕地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其具体业务,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尽量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同时,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怀疑,使他们对潜在错报保持警惕,这样,当存在错报时,他们就能够识别这些错报。(2)审慎选择审计客户。对于独立审计组织而言,接受委托人的审计委托时必须审慎,因为不正直、管理混乱、账目不全、财务不清或濒临破产的客户有可能将审计人员推向被告席。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一些程序,以评价客户的正直性,并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3)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独立审计人员受托执行审计业务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载体,独立审计人员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应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而且确保其合理、有效。这样才能真正约束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从而有可能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发生。(4)招聘合格的员工,并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和督导。对大多数审计业务来讲,有很多工作是由缺乏经验的年轻审计助理人员完成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求这些年轻助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其培训,并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其工作进行适当督导。(5)遵守职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必要的程序,确保所有人员都能理解和遵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守则等。遵守这些执业准则是杜绝或减少审计人员过失和舞弊,从而避免法律责任发生的关键所在。(6)认真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遵守保密原则。编制完整、正确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帮助审计人员组织和执行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在法庭上为审计工作抗辩,则合格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很重要的关于其行为的证据。同时,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不能对外界泄露客户的有关事项。
cindy5056315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法职责,尽到审计职责,独立履行审计义务,负责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均有义务承担审计责任,如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有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均有责任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义务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义务履行审计职责,如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有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优质审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