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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antha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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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人即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来看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审计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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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爱你

审计准则,共48个,具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325 评论(13)

山里吃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内容包括:

1、一般原则与责任;

2、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

3、审计证据;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6、特殊领域。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考试资格: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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