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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火却
首页 > 审计师 > 2017年审计师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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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兜有糖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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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之了课堂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10月22日(周日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高级资格考试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题型及作答方式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其中初、中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为小时,高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试题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高级资格考试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四、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审计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报考审计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也可参加报名。(三)报考审计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报考审计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五、报名组织(一)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审计考试专区”(),请各地在当地报名网站做好上述报名网址链接工作。(二)我省201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7年5月23日-6月7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2日。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省直单位所属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报名。(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报考人员的咨询服务工作,使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四)凡新报考者,须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报考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者还应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2.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适用于报考中、高级资格者)。4.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往年参加过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持往年准考证可直接办理同级别考试的报考手续,无需再提供备审材料(报名表除外)。各市要做好此类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

2017年审计师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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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大全

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

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

教师资格证其他——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七、司法部

1、执业律师卫生部1、执业医师;2、执业药师;3、执业护士;4、注册营养师财政部1、注册会计师;2、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

八、农业部

1、执业兽医水利部1、注册水利工程师;2、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注册造价工程师;2、注册监理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4、注册化工工程师;5、注册城市规划师;6、注册物业管理师;7、注册电气工程师;8、注册机械工程师;9、注册冶金工程师;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1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1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1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15、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16、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17、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十、国土资源部

1、注册土地估价师;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3、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国家测绘局1、注册测绘师

十一、中国地震局

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十二、环境保护部

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1、注册税务师

十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2、注册价格鉴证师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

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精算师;2、中国准精算师

十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

十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注册设备监理师;2、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3、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4、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十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共管

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二十、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共管

1、注册验船师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共管

1、注册环保工程师

二十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管

1、证券、期货特许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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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缚的漂流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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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飞扬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请参考:

取得中级经济师、中级统计师、中级审计师证书报考人员,无需工作年限即可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对于全日制学历考生,工作年限及学历要求如下:中级会计报名入口官网

a.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5年;

b.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4年;

c.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报考人员,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历,会计工作满2年;

d.硕士学位报考人员,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毕业并拿到学位,会计工作满一年;

e.博士学位报考人员,无需工作年限;

f.报考人员取得全日制国家承认正规学历毕业后,参加工作若干年,又参加全日制高一层次学历学习(指脱产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正规学历毕业的:前一学历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与后一学历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相加,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总和。

对于非全日制学历考生,工作年限及学历要求如下:中级会计难吗?

非全日制学历包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教育所获得的学历,一定要是国家承认的(一般以学信网可以查询到的为准)。一般的,考生需要在网上报名前拿到学历证书,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具体政策。非全日制学历工作年限指拿到学历前后工作年限总和。

a.大专学历报考人员,需会计工作满5年;

b.本科学历报考人员,需会计工作满4年;

c.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报考人员,需会计工作满2年;

d.硕士学位报考人员,需会计工作满1年;

e.博士学位报考人员,无需工作年限中级会计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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