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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签字日期不得早于被审计单位同意公布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单位签署日期有时间差,时间差中发生的经济事项,仍然是注册会计师关注的对象,是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注册会计师会尽量安排把报表签署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和管理当局声明书日期统一为一个日期。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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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明确你说的签字的时间点。你混淆了签字的概念,在审计过程中,CPA 经过执行审计程序,最终形成审计结果,形成征求意见稿,会发送给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当被审计单位确认审计报告中所表述的内容后,审计师签发审计报告,这里还会有一个签字的过程。所以是两个签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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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签字是: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规定: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 两名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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