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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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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主要遵循以下程序:1、审计启动工作:明确审计目的、确定审计范围;建立审计小组;了解项目概况,熟悉项目有关资料;制定项目的审计计划。2、建立项目审计基准。3、实施项目审计:针对确定的审计范围实施审查,从中发现常规性的错误和弊端;协同项目管理人员纠正错误和弊端。4、报告审计结果并对项目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5、项目审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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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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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遵循以下程序:1、审计启动工作:明确审计目的、确定审计范围;建立审计小组;了解项目概况,熟悉项目有关资料;制定项目的审计计划。 2、建立项目审计基准。 3、实施项目审计:针对确定的审计范围实施审查,从中发现常规性的错误和弊端;协同项目管理人员纠正错误和弊端。 4、报告审计结果并对项目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项目审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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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审计和集中审计是两种不同的审计方式,它们的区别如下:1. 审计地点不同:实地审计指的是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实际场所进行审计工作。而集中审计则是在审计人员专门设立的审计办公室内进行审计工作。2. 审计对象不同:实地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业务、活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而集中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和审核。3. 审计周期不同:实地审计一般持续时间较长,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历史情况等,通常为数周至数月。而集中审计一般在几天至几周之内就可以完成审计工作。4. 审计效果不同:实地审计具有直接、实际、全面的特点,能够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而集中审计则更加注重准确、全面、及时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对被审计主体和审计机构来说是一种高效率的方法。总的来说,实地审计和集中审计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场景。在特定的审计工作中,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审计机构的要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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