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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对防范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降低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利弊,提出建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借鉴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由于长期政企不分、经营者与所有者严重背离,导致政府作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很难掌握企业详细财务信息,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导致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失真、财务风险加大。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深圳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率先在下属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职责。随后,全国很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纷纷制定各自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管理办法。经过20年发展,面对新常态发展形势,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扬长避短,更为广泛、充分地发挥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作用,保障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顺利运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利 (一)财务总监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一般通过选拔挑选或推荐产生,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一,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企业当中担任高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对所有者负责,而且都列入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当中,有一定的权威性;二,财务总监一般具有较强的财务、投资、会计、审计等专业背景,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有效掌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三,财务总监一般要求进行董事会担任董事职务,参与企业决策,有较实质的决策投票表决权;四,财务总监的考核、人事关系、薪酬关系等与国有企业无关,不在企业中领取报酬或费用,由委派单位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能有效降低国有资产监督成本 按传统的管理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存在较高的成本,其中有沟通成本、信息不对称、滞后等多方面不足与缺点,通过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实时监控到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最新动态全部掌控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弊 (一)短期行为与长期利益矛盾 财务总监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其他福利等利益都与企业无关,并实行定期轮换。这必然会产生其只要在期任期内不出现年度会计信息失实、经营违规行为等问题,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职责执行,力保不出差错,而不会真正将国有企业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但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进行投融资行为,甚至会进行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项目建设,从财务总监的角度出发,不一定会同意这样的企业行为,导致财务总监短期行为与企业长期利益之间产生矛盾。 (二)权责利不匹配 在目前我国现有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体系下,委派的财务总监整体薪酬水平大概只相当于所派驻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薪酬水平,与市场同类职位相比,存大较大差距,但由于财务总监承担的角色较特殊,需要承担较大的履职风险和监管责任,两者出现严重的不匹配。而且,由于财务总监属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派到国有企业担任管理职能,享有的权利并不等于市场中同类职位,权责利很难匹配。薪酬差异影响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不利于财务总监人才建设及发展。长期如此,难以避免产生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影响日常工作主动积极性和监督效果。 (三)公司治理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财务总监的监督管理模式下,财务总监被委派到国有企业同时要承担起国有企业董事职务,要依法履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而在我国现实财务总监委派实践中,国有企业治理架构各不相同,财务总监能参与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不同,财务总监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具有“外部人”身份。这一现象导致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监管深度广度都不一样。同样,由于财务总监被委派到国有企业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监管职能一般只停留在总部,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受到较大的局限性。 (四)职能界定不清 根据国家《公司法》、《会计法》等规定,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都设有总会计师,此职位一般由内部人员产生。而财务总监作为监管部门委派到国有企业,其职能与总会计师职能界定不清晰。两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有很多重复的问题。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都建立分级联签制度,在联签制度前提下,财务总监较难行使独立管理与监督。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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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时设有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是因为二者职责范围不同,一般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在于筹资和资本管理,更多服务于企业的资本运营需要,要面向资本市场。负责银行关系、筹资、信用管理、红利分配、保险等。 而总会计师,则在于监控企业资金运用的效果和效率。重点在于稽核会计报表的真实,负责内部审计、编制财务报表、职工工资、纳税、编制预算等。 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定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执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许可权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阶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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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设总会计师,一般是设财务总监,就在本单位工作。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2] 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属于行政职务,国企必须设定这一岗位,侧重是财务核算,总会计师对企业总经理负责。 总经济师:负责专案的预算统筹,资金分配计划等,对专案成本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领导与策划, 设定这一岗位,侧重财务预测和分析,目的是加强企业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总监(CFO)也称作首席财政官、首席财务官,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职责包括公司理财与金融市场互动、专案估价、风险管理、产品研发、战略规划、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识别与建立以及洞悉资讯科技及电子商务企业的冲击等。 首席经济学家通常情况下是指一些专家、学者,能够运用经济成果对企业或组织的活动加以指导,这个职位不限于企业, *** 机构、经济团体、国际组织都设有这个职位。 总税务师,不了解,听说过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税务会计、税务筹划师,不知道,不敢妄言!
必须是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才有可能被聘为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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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总会计师,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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