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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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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酬勤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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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考) (1)物流师(4-2级)、心理咨询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秘书(2级)、 营销师(2-1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7日、下半年11月22日 说明: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秘书(下午需考试),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考上午)。具体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项目管理师(4-2级)4-3机考、企业培训师(3-2级) 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23日 说明: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二级(下午需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4-3级、企业培训师(考上午)。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注:以上报名时间提前40天报名止,上半年考试约在3月30日、下半年考试约在9月30日。纸笔作答职业须带2B铅笔,具体参考2014全国鉴定考核方案。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统考) 采购师(2-1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高级物流师(1级)、高级项目管理师(1级)、高级企业培训师(1级)、高级理财规划师(1级)、公共营养师(2-1级)、职业指导师(2-1级)、物业管理师(2-1级)、黄金投资分析师(2-1)、婚姻家庭咨询师(2-1)、室内设计师(2-1)、会展策划师(2-1级)、房地产策划师(2-1级)、企业文化师(2-1级)、信用管理师(2-1级) 考试时间:3月22日、7月19日、9月20日。 说明:国家己颁布职业标准都可以组织考试,具体见己颁布职业标准表。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 报名时间提前20天报名止:3月22日考试约在3月5日、7月19日考试约在6月30日、9月20日约在8月29日。 三、人社部(非统考各通用工种三、四、五级) 公共营养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电子商务师、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美容师、模具工、汽车修理工、二手车评估师、数控车工、形象设计师、化妆师、物业管理师、维修电工、等(1000多个工种) 报名时间:每月第三个周六考试 报名时间:提前15天报名 芜湖职业资格考试更多信息可以咨询芜湖今日教育(芜湖市镜湖区金鼎大厦金鼎阁1901室)

审计师天津资格复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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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来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教育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准入类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旅游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证监会 水平评价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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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的小新

>>>: 2020年天津市审计师考试报名入口

关于天津市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报考人员: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0]1号)精神,现将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20年10月11日考试 。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 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 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为 2020年5月26日9:00至6月4日16:00 。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请报考人员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进行报名。

三、报名条件

(一)报考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转发审计署、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人专[2003]7号)文件精神,报考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二)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转发原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人专[2002]41号)文件精神,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5、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三)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2020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方可报名。审核初级资格报考条件时,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技工学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的学历,视同于中专以上学历。

四、报名审核及缴费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老考生”不需要上传材料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核;2020年首次在津报名或变更了报考级别的考生视为“新考生”,需要在报名阶段上传材料,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核。全部报考人员须在 2020年6月15日9:00至18日16:00 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缴纳考务费,否则报名无效。

(二)“新考生”网上资格初审核的办理:“新考生”在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进行报名时,需将学历(学位)证书和证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电子文件上传,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还需上传已取得的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子文件,点击“报名信息图片附件”中的“增加图片”按钮进行上传等待审核,审核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上传图片单张大小不超过1M,无张数限制。审核通过的考生在 2020年6月11日后 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可查看到资格审核通过结果,并于2020年6月15日9:00至18日16:00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缴纳考务费,否则报名无效;审核未过的考生如需提交相关符合条件的证书请于2020年6月11日15:00之前将修改后的证书电子文件上传并随时上网查看审核结果。

(三) 考后现场资格复审 的办理: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需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版块(网址为)查询资格复审通知,并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和证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还需携带已取得的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审核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视为放弃,取消该考生当年合格科目成绩。单科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不进行资格复审。

(四)考试费用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津发改价费[2017]402号文件精神, 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2元(两科共84元);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两科共140元)。

五、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 2020年10月7日9:00至10日24:00 下载打印准考证。

特别提示: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缺少任一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六、考试成绩公布

(一)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0]1号),考生可在考试后,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成绩公布后,如报考人员对本人考试结果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发送至,逾期不再受理。成绩核查的具体要求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版块“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成绩核查范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文件规定,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除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或参加考试但成绩为缺考这两种情况的报考人员可以申请查分外,其余情况均不受理查分申请。成绩核查由专门工作人员将各项小分重新累加,检查有否漏记、错记,不进行重新阅卷。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七、考试合格证书领取

合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制并发往各地,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注意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版块“通知公告”栏目查询领取时间及方式。

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级别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八、注意事项

(一)请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并于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

(二)为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天津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天津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本人工作单位、工作年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市将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如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考人员将照片转为电子文件,并按照报名网站相关提示,对照片进行处理,合格后上传。

上传照片文件应为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JPG或.JPEG格式,大于30K,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2018年2月22日以前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须更换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上传的照片必须是本人近期照片,如果不能清晰辨认报考人员容貌或照片与本人相貌不符的,将不能参加考试。

(四)报考人员须使用激光或喷墨打印机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同时须持有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银行卡,确保卡内有足够支付考试费的金额。

(五)为保证报名缴费顺利进行,建议报考人员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进行缴费操作。网上支付费用完毕,但未返回交费成功确认信息,请先查询交费结果,同时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未扣款,可重新进行网上支付;如已扣款,请于次日再次上网查询交费结果,如还显示未缴费请在当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打印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查询,否则不能参加考试。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请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

(六)考生如需开具考务费财政票据,请于2020年6月22日至25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持下载打印的《考试报名表》和考生本人身份证到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二号楼208室领取,过期不再办理。

特别提示:因打印财政票据需采集考生工作单位信息,请考生在报名系统中准确填写“工作单位”栏目内容,缴费完成时,财政票据同步采集此项信息,无法修改财政票据上此项信息!

(七)报考人员注册手机号码如有变化,请及时发送本人签名的修改申请(注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修改手机号等信息)的电子图片、本人身份证正面电子图片、本人手持身份证电子图片上传至邮箱办理电话变更,如未及时变更,无法联系,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报考人员同时须妥善保管好本人用户名及密码,如泄露给他人,导致个人信息外泄或不实、虚假承诺,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在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登录审计署门户网站(网址为)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对相关内容进行查询,也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政策报名条件咨询电话:转8703(天津市审计局人事教育处,开通时间:2020年5月26日至6月18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银联咨询电话: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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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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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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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部证书

教师资格证其他——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七、司法部

1、执业律师卫生部1、执业医师;2、执业药师;3、执业护士;4、注册营养师财政部1、注册会计师;2、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

八、农业部

1、执业兽医水利部1、注册水利工程师;2、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注册造价工程师;2、注册监理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4、注册化工工程师;5、注册城市规划师;6、注册物业管理师;7、注册电气工程师;8、注册机械工程师;9、注册冶金工程师;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1、注册房地产经纪人;1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1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1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15、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16、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17、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十、国土资源部

1、注册土地估价师;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3、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国家测绘局1、注册测绘师

十一、中国地震局

1、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十二、环境保护部

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1、注册税务师

十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2、注册价格鉴证师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

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中国精算师;2、中国准精算师

十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

十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注册设备监理师;2、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3、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4、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十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共管

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二十、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共管

1、注册验船师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共管

1、注册环保工程师

二十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管

1、证券、期货特许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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