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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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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啥啥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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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不能在管钱的同时又担任稽核,登账或者会计成本核算其中的任意一种,也就是说出纳如果管了库存现金和公司的银行往来就不能再担任其他的会计工作,不过如果公司需要把你安排到稽核或其他核算岗位你就可以管理你换的这个岗位,但不能管现金和银行存款了还有你担任职务以外的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人员指的是会计,因为会计分工有很多,比如说工资核算,成本核算,总账核算,税务核算等等,这就是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管的意思就是指不能在你出纳工作的基础上同时也兼管其他的会计核算方面的任何工作)。”如果把这些业务都交给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出纳又管现金银行存款又记账,失去监控和管理,给贪污舞弊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机会不是吗?你刚进公司的时候应聘的是出纳就是出纳,一般是不存在更换岗位这个问题的,难道你应聘的时候既想做出纳又想当会计吗?很明显不可能啊

审计师轮岗制度

310 评论(8)

whahappy502

会计制度中的岗位轮换是财务部门有计划地按大体确定的期限,让会计人员轮换承担若干不同工作岗位的做法,从而达到和开发会计人员多种能力,进行在职训练,考察会计人员的适应性,培养业务主管等多种目的。 不是随意轮换,《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在实施岗位轮换工作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各个职位的岗位说明书以及作业流程图。在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将部门承担的工作划分为若干具体的工作岗位,规定其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控制。通过绘制清晰的作业流程图,让每个人一目了然地知道岗位工作内容,岗位操作程序及与其他岗位的关系。要将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固化下来,这样比较容易发现内部控制中的不足和风险,有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持续改进。

228 评论(11)

小二2004

如何简化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一种工具性手段,是依法审计的基本保证,是审计机关为了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不偏离审计目标而制定的一种规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一种偏离审计根本目标的倾向,主要表现为:既繁琐复杂又严谨细致。为此,审计实际工作的需要呼唤简化审计程序。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简化审计程序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简化审计程序势在必行且具有可行性

(一)简化审计程序的必要性

1、审计任务越来越多,基层审计机关人手不足、工作量大,如大部分县级审计机关最多只有10-20个审计人员,有的真正从事一线审计的专业人员还未占到总人数的一半,但年均至少也要完成40个以上审计项目,而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每年人均完成审计项目在4-5个以上,有的甚至多达每年人均8个审计项目。因此急需简化审计程序。

2、现行审计程序比较繁琐,按照现行普通审计程序,审计项目需经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座谈会、现场实施审计、审计取证、审计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讨论会、审计报告定稿讨论会、审计业务会议、三级复核等环节,再加上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底稿、审计汇总底稿、审计报告等文书的制作,一个项目至少需要半个月时间,这还要保证每个环节不延误,多数项目花在程序上的时间比现场实施审计时间更多。然而单一程序所面对的被审计单位规模却大小各异,经济活动面有宽有窄,财政财务收支内容有多有少,审计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种类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应当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种程序模式而忽视被审计单位及项目之间的差异性,而应采取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问题。这样一般审计程序已不适用简单、紧急的特殊审计项目。

3、实施简易审计程序可以有效缩短现场审计实施时间,大大地节约了时间和审计资源,是降低审计成本的解决途径之一。也就是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繁简程度和时限要求,分别规定和适用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特别是简单的项目应当以简易的程序审计,才能真正有效节约审计成本和提高审计效率;

(二)简化审计程序的可行性

1、审计人员具备执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基本条件,即现代审计人员不但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而且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即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意识、会计、审计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适用能力等等,基本上能保证较好执行简易审计程序并控制质量及风险;

2、审计规范文件已有利于简化审计程序,即许多地方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出不少简化审计程序的经验,出台了一些简化审计程序的相关规范文件,可供参考借鉴;

3、现代审计方法基本上能适用简化审计程序,即现代审计已进入多种方法合用、各种方法互相渗透支持的时代,多样化的审计方法模式促使简化审计程序的推进;

4、现代审计技术基本上能运用简易审计程序,即现代审计技术特别是审计信息化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使用简易审计程序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简化审计程序的法理基础

1、审计法规已明确了审计监督法律关系,即审计机关具有依照审计法律的专门授予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监督权,也应有对本身审计程序的繁简处理决定权。

2、基层审计规章已开简化审计程序的先河,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厅发布《关于优化项目审计流程的指导意见》,合肥市政府出台《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扬州市审计局制定《简易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等等,均有简化审计程序的内容与迹象。

3、行政执行法规有简易程序的适用依据,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法》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等规定,也是实施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4、司法、纪检、监察等工作实务有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先例,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也有实行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的司法、纪检、监察等工作实务中也不乏有简易程序的先例。

二、简化审计程序的落实

简化审计程序要借鉴司法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并参考河南省焦作市审计局、湖南省洞口县审计局和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等单位出台的规定,制定出适合简单审计项目的简易审计程序,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简化原则、简化方式及程序变更等内容。

(一)简易审计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化了的简易审计程序至少应是有下列一种以上情况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

1、被审单位管理使用资金财产数量较小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

2、确需短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

3、审计人员判断审计风险可以忽略的项目或调查项目;

4、经有权机构领导特批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

(二)简易审计程序的简化原则

1、法规支持,即在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新修正部分规章制度,以达到简化审计程序的合法化;

2、保证质量,即要确保审计业务质量达到既定标准;

3、控制风险,即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程度;

4、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内容严谨完整。

(三)简易审计程序的简化方式

1、简化审计程序的繁琐多余环节,可以根据需要对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日记、审计业务会议等程序进行取舍与简化;

2、缩短不必要的程序时间,如管理使用资金财产数量特少的和需特短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或调查项目,经被审计单位同意或其上级领导特批,反馈时间则应予以缩短;

3、减少审计资料内容,如用证明性材料取代审计工作底稿等;

4、取消部分审计文书,如审计实施方案、业务会议决定、审计日记等文书可取消,甚至可以表代文下发审计报告书。

(四)简易审计程序的变更

当发现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中止该项目的审计,并按照一般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将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

1、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对象违法违纪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严重;

2、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有违反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的;

3、在审计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4、审计人员判断出错,经复核发现需执行一般审计程序的。

三、简化审计程序的主要内容

侧重对一般审计程序中有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写审计日记等内部审计程序进行简化

(一)简化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及制定审计方案等方面程序

1、审计系统统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只是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增补本级审计项目;

2、行业审计在细化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基层审计机关不再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方案中不再具体规定审计步骤及方法,由审计人员根据实际过程灵活掌握;

4、调整审计方案时,除了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外,其他内容均由审计组长直接确定,审计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简化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取得等相关程序

1、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具体做好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审计日记的做法;

2、压缩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一般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3、在坚持“一事一底稿”的前提下,同一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适当归集合并;

4、在确保审计证据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情况下,可以用经被审计单位人员签证的证明性材料取代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5、在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时且判断审计风险较小,多个被审单位只口头征求意见,不再作书面反馈。

四、简化审计程序的实战

(一)常规审计项目简化后的程序设计

1、审计调查。既要深入细致开展审前调查,对被审对象有关情况的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切实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又要以最少的时间和投入及时完成审前调查,主要将审计调查要贯穿审计实施过程的始终,利用实施审计时间搜集全面的审计资料,以免太多单独调查而多占用时间。

2、制定审计工作方案。首先要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确定具体、明确的审计目标;同时充分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准确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然后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一般只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3、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一般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适用简化程序的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4、获取审计证据。简化程序也要保证审计证据质量,也就是所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首先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当审计项目性质为财务审计时,具体取证目标就是证实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所做的各项认定;当审计项目性质为绩效审计时,其具体取证目标则是各项经营指标、效率指标等的完成和实现情况,应注重对决策失误、管理松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的审查并及时记录取证。其次要科学评估重要性水平,从宏观层面控制审计证据质量。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说明可容忍的错报或漏报程度越小,就应该执行越充分的审计程序,从而获得更多的审计证据;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说明可容忍的错误或漏报程度越大,则可执行有限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也可以少些。第三要获取不同种类型的审计证据,从微观层面控制审计证据质量。在使用实物证据的同时,通常还应配合其它证据。书面证据是从企业内部得到的证据,其可靠性就小于由企业外部得到的证据。口头证据由于口头证据常常带有证明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偏见和意见倾向,因此证明力较小。在收集口头证据时,特别要注意证明人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口头证据往往可以提供进一步审查的线索,或为其它证据提供佐证。环境证据也称状况证据,指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

5、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有的在确保审计证据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情况下,可以用经被审计单位签证的证明性材料取代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6、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立即起草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审计记录一并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执行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后,向本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经复核把关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涉及到处理、处罚的事项,同时出具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

(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简化后的程序

1、审前调查。审计人员进行口头询问和资料查阅,可以不形成书面资料;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概况表》,加盖印章,作为审前调查资料。

2、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以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可以不形成书面资料。

3、制发审计通知书。根据收件人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对工程预、结资料基本完整的给予收件。再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由收件人将工程预、结资料移交审计组,审计组结合审前调查对工程预、结资料完整性作进一步审查后,拟写审计通知书。按照程序经审核、审批,可在审计实施当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以防范审计风险为重点,记录若干重大的、突出问题及处理依据,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必须齐备。

5、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书,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立项、施工许可、招投标、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实地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审核调整后的工程预、结算书和定案征求意见表(或称审核确认表),工程立项、施工许可、招投标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审计对象就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按规定核减工程造价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7、审计复核。召开审计机关业务会后,简化复核程序,实行在发文稿纸上集中审签。

五、简化审计程序的保证

除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以外,要着重强化审计组组长责任制或项目主审负责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责任制度建设和审计风险控制,切实加强风险责任管理,构建相应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审计合法合规和达到质量标准。

(一)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1、定期举行业务、理论、技能等各项培训;

2、组织跨地区的先进典型、先进做法的考察、交流;

3、合理安排工作计划,保证审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自学和参训;

4、全面实行审计人员轮岗选拨竞聘和上下挂职锻炼等交流制度。

(二)强化审计组组长责任制或项目主审负责制

1、实行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任职资格管理,即任用具有审计师以上职称资格或经统一考试合格的审计人员为审计组长,并适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等任职资格管理。

2、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责权利三者对等,即认真执行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及审计组长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明确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责权利关系,赋其与责任相应对等的权利。

3、实行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竞聘制或审计项目招标制,即通过竞选聘任审计组长(或项目主审),并将审计项目进行招标竞投,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投标包干,包括审计组人员的选用、经费的使用、审计工作时间的安排等包干内容。

4、完善审计项目质量评估机制,即通过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评估机构,全面深入检查审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审计质量控制情况、审计查处问题及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成果综合利用状况、审计工作效率等方面内容,切实评估出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状况,再给予必要的奖惩,以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2、因审计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3、不依法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的审计人员,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所在单位或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4、审计机关每年应通过检查廉政反馈卡、审计回访、组织审计质量检查以及责任目标考核等形式,检查本级及下级审计机关执法情况。

(四)完善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审计行政执法制度。实行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分工制,明确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和范围。

2、全面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严格实行文明执法,严禁借执法之名谋取私利。

3、建立和实行审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政务公开原则,将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4、建立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五)加强审计风险控制

1、编制审计方案时,认真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2、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将研究、评价内部控制和评估审计风险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5、注重审计证据的关联性和严密性,加强审计风险评估和判断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审计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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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美呀?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吗?你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一)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检查。

(二)实行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协同派出机构实施对口指导、检查。

(三)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范,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四)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四)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一)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须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如存在内部审计人员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相关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权力、徇私作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险机构应依照国家和保险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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