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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的原因: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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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办案的人民警察,由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这里所指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办案的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她的近亲属,由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各种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请客及送礼。一旦发生,就应当回避。另外,其他关系也包括办案的人民警察与当事人密切的关系;或有矛盾;或有债权债务等关系。4、即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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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事务得到公正处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通俗易懂就是:
1、考生不能报考,与考生有婚姻关系的员工所在行社(夫妻不能在一起上班,男女朋友没有提到)
2、考生不能报考父母所在行社。
3、考生不能报考,与考生有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所在行社。
4、考生不能报考,与考生有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的孩子所在行社。
5、考生不能报考自己兄弟姐妹,所在的行社。
6、考生不能报考自己兄弟姐妹的孩子,所在的行社。
扩展资料:
确定回避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先人为主,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公证;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
所以公证活动中确立回避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声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回避原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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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所谓的“是否符合回避要求”,指的就是“是否避嫌”,是否因为有关系,所以如果你和事业单位的领导没什么关系的话,就填是。
如果一般有直系亲属在招考单位的或工作单位的,凡存在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为招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形的,报考人员需要回避,不得报考该单位的职位。
扩展资料
回避亲属关系,一般包括四类人员,分别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堂兄弟姐妹)、近姻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另外,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有相关亲属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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