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爱玩007
银行信贷员离职被要求清收经办的不良贷款,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是正常的。这些不良贷款有可能是信贷员故意与贷款客户相互勾结的,有些是贷款客户确实暂时还不上的。经办合同上还有信贷员的签名印章等。只有经办的信贷员去清收是最为合理的,换为其它不明旧事的人是不利于收回不良贷款的。被要求清收实属正常。
在全面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以责任追究推动清收处置工作,按照自主清收、在岗清收、离岗清收、“三停”清收(停薪、停职、停岗)、移送司法清收等阶段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继续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通过采取签订责任状、诫免谈话、末位淘汰等措施强化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小额不良贷款由支行与客户经理签订责任状,大额不良贷款由总行与各支行行长签订责任状,明确清收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个别信贷员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责任追究难以起到震慑大众的效果,影响了不良的清收处置工作成效。现在有些银行已经实行自负盈亏,不象那些国有银行,可以把损失推给财政。那么经手办理的贷款,客户不按时还款,那么银行的信贷员就要负责的。
小兔子好好
1、我觉得首先来说不良贷款的出现和解决是比较漫长的,责任认定必须的,资料和责任的移交也是肯定的,但需要你收回,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太差,还是题主的表达有一点点问题,正常的银行绝对不会让你实施的。试想,一个将要离职的人,还要要求你做客户经理最困难的部分,还是利益相关方,这样的想法有点滑稽。
2、我不知道你们知不知道现在有种风险补偿金,是很多银行业在推一种概念,也有很多银行都在实施,国有银行可能慢些。其实呢,类似押金,在风险出现后就要扣收,不管你是否离职。这种手段合理与否,暂且不论,但国有银行在一段时间内对于责任人为逃避清收责任或是调查责任离职的行为,实在缺少制衡手段。正常贷款也要有人签字接手啊,连这个要求都没有那大家都胡乱放一堆贷款然后辞职,也是不行的。
3、如果真的来说离任时,还是让信贷员参与处理贷款,那也可能是其他问题的,比如没有走完责任认定程序的,这是我想要补充的一点。我很希望有银行人力和风险管理部门的同学提供更加专业的答案,但不喜欢小朋友知道点皮毛就过来瞎扯。
4、总结
其实真正来说,对于你这个说的现象,不同的银行处理方式也不一定是一样的。离职审计的一部分,因为如果不良贷款要核销,基本都要找第一责任人出来。
忘心敛意
法律分析: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是不能给予内部处分的。理由如下:一是银行内部处分有别于行政处罚,不具有追诉效力。银行员工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即使其已离职,监管部门对其仍具有追诉权。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属内部管理制度,仅对在岗人员产生效力,不具有追诉效力。二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离职人员已不属于银行员工,银行无权对其作出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MrStoneLiu
出现这种情况让题主承担相应责任是正常的。
我在五大行,离开公众信用,没有分离审计,了解的朋友的盆地没有审计(其他五大行)。审计员应该是总统和以上。也可能是因为名字不坏,所以不用审判。
根据课题主体所说的情况,出现不良贷款的名称,肯定要负责鉴定,没有人不会结束所有权,也不会留下所有权。因为业主没有明确说明情况,我不知道是否有任何责任。
如果是尽职尽责的话,该笔不良应交接给别的客户经理或保全部门,然后就可以离职了。如果题主有未尽职的情况,那估计得接受一定的处罚,处分之类的,如记过,罚款,批评,开除之类的。然后也可以离职了,不良贷款的处理同上。如果更严重,出现了主观错误或作案嫌疑,则估计银行会报案,移交司法机关之类的了。不良贷款的处理得看案件具体情况了。
无论哪种情况,让一个离职中的人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或找人接手都很扯淡好吗。题主的情况让我想起一些小地方的银行,出现不良不做责任认定,让客户经理找别的壳公司接下来,恶性循环下去。
现在客户经理的素质是低,但不是他们的责任。前几年银行扩张,大量招人,这批人很快被抓出来做信贷了,培训不足,经验没有,基本上都是被赶上架的,接了客再说,很多常识性的东西都不知道。最坏的是银行,别责备苦逼的客户经理,即使你干的比别人好,那是你厉害。如何维持信贷员的业务能力应该是银行要考虑的,是需要制度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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