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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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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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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机构职责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设置内设机构13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境外审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直属事业单位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派出机构派出审计局25个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审计署教育审计局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审计署政法审计局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审计署建设审计局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审计署贸易审计局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审计署宣传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其他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省级审计机关吉林省审计厅上海市审计局河南省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甘肃省审计厅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海南省审计厅青海省审计厅山西省审计厅浙江省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北京市审计局天津市审计局河北省审计厅辽宁省审计厅黑龙江省审计厅江苏省审计厅安徽省审计厅福建省审计厅江西省审计厅山东省审计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南省审计厅广东省审计厅重庆市审计局四川省审计厅贵州省审计厅云南省审计厅陕西省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领导现任领导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副审计长:秦博勇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历任领导审计长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审计法规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市审计局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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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美食客

审计师的平均薪酬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是一名刚刚入行的审计人员一般只拿2000元左右的月薪。薪资水平虽然不是很高,但随着经验的不断丰富,薪水也会不断提高。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普通的审计员平均年薪在4—6万元,高级审计师年薪约20万元左右。职位的晋升可以是审计人员加薪的方式之一。审计人员今后主要朝着财务总监的方向发展,如果做到财务总监的位置,年薪在50万元左右。将有机会向公司的管理层转化,甚至有可能成为公司的合作伙伴,或是独立经营,建立审计师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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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巴波比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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