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138158
审计师考试是指审计师的资格考试。审计师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审计师考试全称为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中旬举行,报名时间约为4月上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制度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考试级别编辑审计师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社厅用印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审计署用印的成绩合格证书。考试制度编辑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报考条件编辑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人发〔2002〕58号)精神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审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国家审计师考试中心提示:2016年全国审计师考试采用纸笔作答+闭卷考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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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并满足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时间:约为4月上旬。
考试科目:初级审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审计专业相关综合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考试题型:
考试的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其中“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混合选择题、判断题、综合分析题;“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混合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科目内容: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和“审计理论与实务”(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级审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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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七人组成,其中人事部二人,审计署五人。审计署一名副审计长任组长,人事部有关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命题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具体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制发考试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协商各地考务工作,组织和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试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二、资格考试的内容范围(一)助理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的设置;1、甲种考试科目定为:①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②审计基础理论与实务。2、乙种考试科目定为:①政治经济学;②会计学原理;③财政与信贷;④经济法(上);⑤审计学基础;⑥审计应用文写作。(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的设置;1、甲种考试科目定为:①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②审计理论与实务。2、乙种考试科目定为:①经济法(下);②会计学;③工业企业管理;④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⑤财务审计;⑥经济效益审计。三、考试大纲和教材(一)甲种考试大纲由命题委员会组织编写,报人事部审定后发布。(二)甲种考试所用参考书和乙种考试各科所用教材由考试办公室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写,公开发行。四、考试命题与评卷办法(一)命题: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或教材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办公室将向审计署有关业务司、省级审计机关、大专院校审计专业征集试题,由命题委员会集中审定后,编号存入考试题库,专试时从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二)评卷办法:由考试办公室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办事机构具体组织。五、考试计划安排(一)助理审计师、审计师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均定为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时间拟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进行。(二)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font size=+1>┌───────────┬───────────┬────────┐│ 科 时间│ 第一年 │ 第二年 ││种类目│││├───────────┼───────────┼──────────┤│助理审计师│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原│经济法(上)、审计学││乙种考试│ 理、财政与信贷 │基础、审计应用文写作│├───────────┼───────────┼──────────┤│审计师乙种考试│经济法(下)、会计学、│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工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font>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开始。首次考试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六、有关报名的规定(一)报名时间:甲种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八月一日至二十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元月五日至二十日。(二)报名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审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审计员职务;参加审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审计师职务。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的审计人员:中等学校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审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审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四)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审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审计署及派驻单位的审计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号登记、并颁发准考证。四、考场设置原则考场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确实需要在县设置时,须报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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