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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frank
首页 > 审计师 > 辽宁省审计师报销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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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2、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七十。3、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4、一类医院转省内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十。5、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6、一个保险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辽宁省审计师报销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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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由审计机关和所在部门、单位给予奖励。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并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人员的比例。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稳定,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胜任工作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二)审计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三)审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审计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效益或经营管理业绩;(五)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及账户开立情况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三)审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以及财务会计活动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建议;(九)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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