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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名审计会计学家莫茨和夏拉夫等人认为,审计的独立性: 第一,在财务利益方面 第二,在精神状态方面 第三,在组织地位方面 第四,在白由调查方面 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市计规则指南》中指出独立性要点。 第一,阐明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第二,阐明最高审计机关成员和官员的独立性; 第三,阐明最高审计机关在财政上的独立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申了上述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审计师在线教育考试过关率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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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是内部审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具体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被审计者的经营活动;审计机关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者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关系;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者及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厉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当没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亦是如此,就其独立性而言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1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互不隶属,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企业高层领导负责,或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2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专职,不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企业应当向审计人员适当授权,以便审计人员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业务关系上超脱,不带偏见,不为部门厉害关系所左右,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恰当的审计建议,客观、公正的行使审计监督权。3 企业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就是实行专职审计监督和服务,不能经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只能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4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能够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指使和干扰,始终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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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 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因此,审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监督,并不同于行政监督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经济活动);行政监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过授权或委托进行监督,其执行主体本身就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其依据是法律。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其监督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计虽然也是依法监督,但除法律为其依据外,还有国家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标准、法规等,依法审计,并不等于就是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虽说也是经济监督,但又不同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审计监督是专设的部门所实行的监督,审计部门无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具有超脱性; 审计监督内容取决于授权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审计监督不仅可以对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可以对其他经济监督部门 以及它们监督过的内容进行再监督。如会计、财政、税务、银行等可以实行经济监督,但它们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而主要是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是其经济管理的附带职能,监督是为其管理服务的,监督的内容总是与其管理的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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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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